Page 225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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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92  《美洲國家組織憲章》,1948 年 4 月 30 日,第 112 條,OAS Treaty Series No. 66, 721 U.N.T.S.   Humano Kuéra Rehegua Paraguápie」);《瓜地馬拉人權情況第 5 次報告》,O.A.S. Doc. OEA/
 324;《美洲公約》,前註 90,第 41 條;《IACHR 規約》,前註 91,第 18 條。  Ser.L/V/II.111,Doc. 21 rev.(2001)(含括一個關於「原住民族權利」的章節,其中分析和平
                      協議(Peace Accords)的實行,以及起因於 1999 年憲法改革失敗的情況分析)。同時參見《瓜
 93  《美洲公約》的會員國在關於符合公約實體規範的意旨下,負有義務提交受要求資訊給委員會。  地馬拉所謂的「反抗運動社群」人權情況之特別報告》,O.A.S. Doc. OEA/Ser.L/V/II.86,Doc. 5
 《美洲公約》,前註 90,第 43 條。美洲國家組織會員國,如果並非公約的會員國,雖然並不是  rev. 1(1994)(對於那些在瓜地馬拉武裝衝突中,逃離至雨林區和山區,並公開地在 1999 年返
 非常明確,從《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第 41 條以及《委員會規約》第 18 條的意涵推論,他們也  回之原住民族社群的報告,在其中他們稱呼自身為「反抗運動社群」)。
 是同時受到拘束要和委員會維持合作。
 94  只有在獲得關係國家的「邀請」(invitation)後,委員會始會進行一項實地訪查。一般性討論,  100  參見《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第 112 條(陳述指出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應該是促進人權的遵守與
 參見《IACHR 規約》,前註 91,第 18(g)條(授權委員會「在一個國家進行實地訪查,帶著  保障」);《美洲公約》,前註 90,第 41(a)-(d)條(陳述指出「委員會應……促進人權的
 關係國家的同意或邀請」)。這樣的邀請通常較多可以明確地被定位成國家同意的呈現,因為  尊重與保衛」)。委員會規約明確指出規約中所指涉之人權,包括《美洲人權公約》和《美洲
 他們基本上係受委員會、美洲國家組織大會或其他會員國之託。參見帕迪拉(Padilla),前註  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IACHR 規約》,前註 91,第 2 條;《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
 89,頁 398-399。        美洲國家於 1948 年 5 月 2 日在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第 9 次美洲國家組織國際會議(1948 年 3 月
                      30 日至 5 月 2 日)上簽署通過,O.A.S. Res. 30, O.A.S. Doc. OEA/Ser.L/V/I.4, rev.(1965)。然而,
 95  《原住民族人口特別保障決議》,美洲人權委員會,1972 年 12 月 28 日, O.A.S. Doc. OEA/Ser.  這項具體詳述,放在《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及整個文件架構相關條款來檢視,並不具有專屬性,
 P, AG/doc.305/73, rev. 1,頁 90-91(1973)。  因此不能阻止委員會超越美洲權利公約和宣言來作解讀。
 96  參見第七章,註釋 80-121 及其內文。  101  參見《厄瓜多人權情況報告》,前註 99,第 8 章(分析「厄瓜多內部受開發活動影響居民之人
 97  參見美洲人權委員會,《瓜地馬拉人權情況第 4 次報告》,O.A.S. Doc. OEA/L/V/II.83, Doc. 16,   權情況」)。
 rev.(1993);美洲人權委員會,《哥倫比亞人權情況第 2 次報告》,O.A.S. Doc. OEA/Ser.L/V/  102  同前註,頁 93。
 II.84, Doc. 39, rev.(1993)。1990 年代以前,儘管美洲人權委員會具有相對自主的倡議權利,在
 和前述有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執行的討論作比較,一般而言它並未將特定原住民族問題的討論  103  同前註,頁 92(引註《美洲人權公約有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附加議定書》;《經濟社會文
 納入在其審議國家報告的內容中。在它 1987 年對於巴拉圭的報告中,委員會並未提及巴拉圭原  化權利國際盟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斯德哥爾摩宣言》;《亞馬遜合
 住民族社群的情況,參見美洲人權委員會,《巴拉圭人權情況報告》,O.A.S. Doc. OEA/Ser.L/  作條約》;《亞馬遜宣言》;《全球大自然憲章》;《西半球自然及野生物保育公約》;《里
 V/II.71, Doc. 19, rev.(1987),儘管事實如後所述,在回應向其提出申述的脈絡下,委員會早先  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生物多樣性公約》)。
 已對巴國違反境內阿契族(Aché)權利提出譴責。參見第七章,註釋 83 及其內文。在它 1978  104  同前註,頁 94。
 年對於巴拉圭的報告中,委員會非常簡略地在註釋中提及阿契族(Aché)的境況。參見美洲人  105  參見前註,頁 100-101。
 權委員會,《巴拉圭人權情況報告》,O.A.S. Doc. OEA/Ser.L/V/II.43,頁 9-10,註解 8(1978)。
 這樣的傾向也可以在 1990 年代早期見到。在它對於秘魯和尼加拉瓜所做的總結報告中,這兩
 個國家都有顯著的原住民族問題,而該報告實際上沒有對於關於原住民族的發展或問題進行著
 墨。參見《美洲人權委員會 1993 年年度報告》,O.A.S. Doc. OEA/Ser.L/V/II.85, Doc. 9, rev.,頁
 442、478(1994)。
 98  參見第二章,註釋 110-111 及其內文。
 99  參見,例如:《厄瓜多人權情況報告》,O.A.S. Doc. OEA/Ser.L/V/II.96, Doc.10, rev. 1(1997)(含
 括一項「特別與國家原住民族居住者有關的人權議題」之一般性章節,以及另一具體地關於「厄
 瓜多內部受開發影響居民之人權情況」,在其中細察在亞馬遜區域之原住民族社群進行地下資
 源開採計畫之影響結果);《巴西人權情況報告》,O.A.S. Doc. OEA/Ser.L/V/II.97, Doc.29, rev.
 1(1997)(含括一項關於「巴西的原住民族人權」的章節,其中特別專注該國對於原住民族
 土地的法律體制,以及包括對於馬庫希族(Macuxi)和雅諾馬米族(Yanomami)境況的具體分
 析);《墨西哥人權情況報告》,O.A.S. Doc. OEA/Ser.L/V/II.100,Doc.7,rev. 1(1998)(含
 括一項關於「原住民族及其權利情況」的章節,並對恰帕斯(Chiapas)、格雷羅(Guerrero)
 以及瓦哈卡(Oaxaca)等原住民族區域的軍事化特別關切);《哥倫比亞人權情況第 3 次報告》,
 O.A.S. Doc. OEA/Ser.L/V/II.102, Doc. 9,rev. 1(1999)(含括一個部分在關於「原住民族權利」,
 在其中分析相關憲法和法律上的改革,以及政治暴力和毒品販賣對於原住民族的影響結果);《秘
 魯人權情況第 2 次報告》,O.A.S. Doc. OEA/Ser.L/V/II.106,Doc. 59,rev.(2000)(含括一個
 章節有關「原住民族社群權利」,在其中尤其分析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以及歧視原住民族個人的
 議題);《巴拉圭人權情況第 3 次報告》,O.A.S. Doc. OEA/Ser./L/VII.110,Doc. 52(2001)(含
 括一個主題是「原住民族權利」的章節)(以阿契族語言轉譯為「Marandu Mbohapyha Der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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