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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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7
                         國際申訴程序                                                                                               地來行使。然則,國際勞工組織申訴程                         工組織公約的規範義務。 該項依據第
              第七章                                                                                                             序在與其他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結                         26 條所提之申訴,可以由任何批准同

                                                                                                                              合,提供一些確保矯正原住民族權利違
                                                                                                                                                                        一公約之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或者由
                                                                                                                              反的可能。                                     參與年度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來提出。
                                                                                                                                                                        參與大會之代表包含了雇主、勞工以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及政府等三方代表。再者,國際勞工

                                                                                                                              條,一個勞工或雇主協會,當其國家                          組織管治機構可以主動的啟動程序。                    8
                 國內與國際程序母體基礎的關係,                           緊接在後的是一項關於最活躍於審                                                    「未能以任何面向在其權限範圍內,確                         在懇切地要求被控訴的政府表示意見之
            藉由不干涉本質上屬於國家國內管轄權                         議原住民族群體訴求主張之國際申訴程                                                       保任一其為〔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會員                         後,管治機構通常指派一個「調查委員
            事務之原則來規制,此項原則係從國家                         序的討論。這些程序依照其所附屬條約                                                       國之有效遵從」,可以向國際勞工組織                         會」(Commission of Inquiry)對控訴
                                                                                                                                                             2
            主權原則推論獲致之必然結果,並反應                         之體制,在適用的範疇上受到限制。再                                                       提出「抗議」(representation)。 該項                起作用,此係受第 26 條之具體授權。
            在《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內容                     者,即如後述所呈現,因為現有支持國                                                       抗議會由國際勞工組織管治機構中的三                         調查委員會係按照準司法程序來運作,
            中。這項原則起源於盡可能地對於本國                         家中心權威結構,這些程序的實效性仍                                                       位成員組成委員會來進行審議。依照管                         其中涉及正式聽證與提交書面意見,甚

            層級決策機制的偏好傾向,包括對於國                         然受到國際人權系統固有弱點的束縛,                                                       治機構和其他國際勞工組織論壇獨特之                         且有時委員會成員為蒐集證據會進行實
                                                                                                                                                                                 9
                                                                                                                                                           3
            際人權準則實踐的意思決定,再者,這                         尤其是在關於被認定是屬於國家專屬管                                                       三方結構(tripartite structure), 委員會           地訪查。 如果一個國家被判定有違反
            項原則反應了世界秩序的現實仍然主要                         轄權範圍內之事務。然則,儘管存在這                                                       係由一位政府成員、一位雇主成員以及                         其基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下之義務,
            地以國家中心為取向。                                些弱點,至少在潛在的可能性中,當需                                                       一位勞工成員來組成。依據管治機構的                         委員會會做出決議並提出矯正措施的
                                                                                                                                                                              10
                                                      要獲致國際規範的實踐之時,國際申訴                                                       「會議常規」(Standing Orders)(議事                建議。 這些決議與建議會遞交給管治
                                                                                                                                       4
                 一項由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權力                      程序是協助改變國家行為或不行為程序                                                       規則), 委員會對於申述進行審議,                         機構及相關的政府,然後進行發表。                    11
            機構所作成之決議,宣示一個違反人權                         的顯著工具。                                                                  並向被控告的政府懇切地要求評論,以                         委員會的決議可以上訴於國際法院,再
            的政府能夠藉由造成該國政府難堪,對                                                                                                 及根據它的調查向管治機構回報。如果                         者,國際法院在一個上訴案中所為之判

            其國際關係產生漣漪作業。即使一項聲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關連性申訴程序                                                      管治機構決議政府的解釋不符合要求,                         決,在《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中被認為
            明以建議的方式來表 ,藉以揭露不被                              現有兩項依附在所有國際勞工組                                                     它即可發布該項抗議申述書和政府的回                         是「最終」(final)結果。            12
            接受的政府作為,能夠聯合使其感到羞                         織公約的申訴程序;因為現行的國際勞                                                       應內容,以及委員會對於該案之評論。                    5
                                                                                    1
            恥的動員來損害該國的聲望。所有的政                         工組織關於原住民族的公約, 這些程                                                       委員會發布之評論完全可以做為發現違                             國際勞工組織兩項申訴程序相較
            府,包括其中最強大者,都比較願意避                         序可以被用來具體地處理原住民族的關                                                       反的依據,進而敦促引起問題的政府採                         而言,被使用的情形顯得較為保守謹
                                                                                                                                                                            13
            免被全球社會視為違反人權者。此外,                         切。這些申訴程序本身的設計,在依照                                                       取改善的行動。        6                          慎, 象徵國際勞工組織內部偏好以較
            那些具有權限聽取不平申訴之組織,可                         國際勞工組織以勞工議題為核心焦點,                                                                                                 低調或較非正式手段,確保國際勞工組
            以提供諮詢引導或作為有利於對話的導                         以及促進工會、雇主機構和政府間之溝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6 條設                     織公約的遵從。在本書撰述之際,依據

            管,當發現違反情形存在時,促使獲致                         通作為其相稱的關切。因此,申訴程序                                                       立了第二個更為細緻的程序,據此申                          第 26 條之申訴程序尚未見有任何與國
            適切的矯治措施。                                  既不得由原住民族也不得由其社群直接                                                       述主張國家有負於它所批准之國際勞                          際勞工組織公約關於原住民族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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