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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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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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申訴程序 地來行使。然則,國際勞工組織申訴程 工組織公約的規範義務。 該項依據第
第七章 序在與其他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結 26 條所提之申訴,可以由任何批准同
合,提供一些確保矯正原住民族權利違
一公約之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或者由
反的可能。 參與年度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來提出。
參與大會之代表包含了雇主、勞工以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及政府等三方代表。再者,國際勞工
條,一個勞工或雇主協會,當其國家 組織管治機構可以主動的啟動程序。 8
國內與國際程序母體基礎的關係, 緊接在後的是一項關於最活躍於審 「未能以任何面向在其權限範圍內,確 在懇切地要求被控訴的政府表示意見之
藉由不干涉本質上屬於國家國內管轄權 議原住民族群體訴求主張之國際申訴程 保任一其為〔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會員 後,管治機構通常指派一個「調查委員
事務之原則來規制,此項原則係從國家 序的討論。這些程序依照其所附屬條約 國之有效遵從」,可以向國際勞工組織 會」(Commission of Inquiry)對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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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原則推論獲致之必然結果,並反應 之體制,在適用的範疇上受到限制。再 提出「抗議」(representation)。 該項 起作用,此係受第 26 條之具體授權。
在《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內容 者,即如後述所呈現,因為現有支持國 抗議會由國際勞工組織管治機構中的三 調查委員會係按照準司法程序來運作,
中。這項原則起源於盡可能地對於本國 家中心權威結構,這些程序的實效性仍 位成員組成委員會來進行審議。依照管 其中涉及正式聽證與提交書面意見,甚
層級決策機制的偏好傾向,包括對於國 然受到國際人權系統固有弱點的束縛, 治機構和其他國際勞工組織論壇獨特之 且有時委員會成員為蒐集證據會進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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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人權準則實踐的意思決定,再者,這 尤其是在關於被認定是屬於國家專屬管 三方結構(tripartite structure), 委員會 地訪查。 如果一個國家被判定有違反
項原則反應了世界秩序的現實仍然主要 轄權範圍內之事務。然則,儘管存在這 係由一位政府成員、一位雇主成員以及 其基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下之義務,
地以國家中心為取向。 些弱點,至少在潛在的可能性中,當需 一位勞工成員來組成。依據管治機構的 委員會會做出決議並提出矯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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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獲致國際規範的實踐之時,國際申訴 「會議常規」(Standing Orders)(議事 建議。 這些決議與建議會遞交給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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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由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權力 程序是協助改變國家行為或不行為程序 規則), 委員會對於申述進行審議, 機構及相關的政府,然後進行發表。 11
機構所作成之決議,宣示一個違反人權 的顯著工具。 並向被控告的政府懇切地要求評論,以 委員會的決議可以上訴於國際法院,再
的政府能夠藉由造成該國政府難堪,對 及根據它的調查向管治機構回報。如果 者,國際法院在一個上訴案中所為之判
其國際關係產生漣漪作業。即使一項聲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關連性申訴程序 管治機構決議政府的解釋不符合要求, 決,在《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中被認為
明以建議的方式來表 ,藉以揭露不被 現有兩項依附在所有國際勞工組 它即可發布該項抗議申述書和政府的回 是「最終」(final)結果。 12
接受的政府作為,能夠聯合使其感到羞 織公約的申訴程序;因為現行的國際勞 應內容,以及委員會對於該案之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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恥的動員來損害該國的聲望。所有的政 工組織關於原住民族的公約, 這些程 委員會發布之評論完全可以做為發現違 國際勞工組織兩項申訴程序相較
府,包括其中最強大者,都比較願意避 序可以被用來具體地處理原住民族的關 反的依據,進而敦促引起問題的政府採 而言,被使用的情形顯得較為保守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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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被全球社會視為違反人權者。此外, 切。這些申訴程序本身的設計,在依照 取改善的行動。 6 慎, 象徵國際勞工組織內部偏好以較
那些具有權限聽取不平申訴之組織,可 國際勞工組織以勞工議題為核心焦點, 低調或較非正式手段,確保國際勞工組
以提供諮詢引導或作為有利於對話的導 以及促進工會、雇主機構和政府間之溝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6 條設 織公約的遵從。在本書撰述之際,依據
管,當發現違反情形存在時,促使獲致 通作為其相稱的關切。因此,申訴程序 立了第二個更為細緻的程序,據此申 第 26 條之申訴程序尚未見有任何與國
適切的矯治措施。 既不得由原住民族也不得由其社群直接 述主張國家有負於它所批准之國際勞 際勞工組織公約關於原住民族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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