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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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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條款的違反。 27 可抗拒的政治勢力而引發的國家作為, 人權委員會並行對於原住民族議題的關 際盟約任擇議定書》的支配。 《任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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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原住民族經常持續面對的嚴重問 注。 人權委員會與消除種族歧視委員 議定書》的會員國同意委員會具有審
前述個案以及其他案例指稱,即 題,從這時起也獲得更廣泛的理解。依 會兩者被授權接收與審議相關國家控訴 理來自各會員國管轄權內之「個人」
使當設立一個審議第 24 條抗訴之三方 據前述據以設立之國際勞工組織,進而 其他國家對於相應條約規範之違反。 29 (individuals)主張盟約內之權利受害,
委員會,據以審查國家關於原住民族訴 從更侵略性地角度對於所獲申訴進行評 一般來說,國家間較不輕易對於人權議 並據此所提「通信」(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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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作為,委員會對於國內機制用以解 估,藉以裁決國家行為與缺失,並依照 題進行相互指控,除非他們同時具有別 申訴。 前揭二項程序均受到相似被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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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爭議的方式仍給予實質的遵從。只要 公約的實質規範意旨作成建議,而不僅 有用心的政治動機。 這個情況在那些 受資格條件的限制(換言之,作為評
國家的國內機制被認為與《第 169 號公 是基於國內部門程序適切性的一些最小 與原住民族有關的問題中尤其真確,特 斷法律依據先決要件的形式與結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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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的諮詢要求相一致,以及只要國內 要求。 別是這些問題對於大多數國家具有地方 求), 有別於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機制含括對於公約實質原則的適切考 性,且在許多案例中,這些問題都需要 人權委員會具有一項顯著的例外,亦即
量,這樣的遵從將會持續起作用,不像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任擇 憲法本質的改革。因此,消除種族歧視 人權委員會被禁止審議那些已受其他國
在其他的案例中,國內機制被宣告違反 性議定書轄下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委員會和人權委員會所屬之國家間申訴 際組織評斷之事件。 36
公約。 與個人申訴 程序,均無法確實地或持續一致地運作
儘管並沒有連結具體關切原住 在關注原住民族的基本訴求,即便此二 到現在為止,僅有為數不多的國家
對於超脫程序正義問題以及超越 民族的法律檔,另一相關的程序涉及 機構將這些關切視為他們各自權責範圍 依據《反歧視公約》第 14 條提出聲明,
國家有關實質準則決議之嚴密調查所具 依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內之事務。 相較於此,多數《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有的疑慮顧忌,部分地原因係對於國內 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國際盟約》之會員國同時也是《任擇議
事務不干預的功能傾向,仍然滲透整個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然而,人權委員會與消除種族歧 定書》的會員國;在前述兩類中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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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系統,縱然它的影響已有減弱。 Political Rights)設立之聯合國人權委員 視委員會兩者具有額外的權限,據此審 國家,在其領域內都有原住民族。 在
然則,由於國家實際上在批准國際勞工 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理直接從人權濫用受害者所提之申訴。 本書撰述之時,涉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
組織公約後,即經由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人權委員會及其他那些在第六章確認之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 會之非官方申訴程序很少被利用,再者,
之申訴程序對此干預表達同意,之所以 特定聯合國條約機構,除了具有更總體 14 條授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接受那些 無一原住民族個人或群體試圖藉由這項
會有前述之疑慮顧忌,最好的解釋也許 性的監督權力,具有法定資格去檢閱並 主張公約中具體規範權利受侵害之受害 程序來促進所提訴求。這個狀況可以期
是源自於國際勞工組織支持技術諮詢服 裁決列示在這些機構所依附條約之特定 「個人或群體」(individuals or groups 待會有改變的可能,假如消除種族歧視
務和持續的對話機制用以解決爭議的政 人權違反的申訴。如同國際勞工組織申 of individuals)所提之申訴或「通信」 委員會超越它的申訴程序常規,進而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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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以及源自該組織之原設立目的專注 訴程序,這些程序的建構含括正當程序 (communications)。 消除種族歧視 為原住民族權利實質上受到貫穿相應公
在對於勞工的關切,因此相對欠缺對於 原則,以及在特定的案例中,能獲致程 委員會僅在相關會員國頒布承認該委員 約內容之無歧視主義規範的保障。 38
原住民族議題的專門知識。但是隨著國 序面向、事實面向或法律面向議題的決 會管轄權之正式聲明的前提下,對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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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勞工組織藉由《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議。除了人權委員會以外,聯合國條約 據第 14 條所提請願進行審議。 人權 與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相比,人
號公約》的實施,而在原住民族議題上 機構中值得提及的有消除種族歧視委員 委員會對於會員國以外所提之申訴,其 權委員會具有依據《任擇議定書》審理
有重大發展,此外,對於那些受制於不 會(CERD),因為該委員會所呈現與 依據權限係受《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 關於原住民族申訴的紀錄。該委員會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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