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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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釋其依據《任擇議定書》之授權審議                             在《任擇議定書》的架構下,主張                                                      平……以及新近特定的發展威脅了盧比                         會及其他國際機構的個人申訴程序,
            「個人」(individuals)所提申訴,不                      其係盟約第 1 條所規範之自決權遭                                                    肯湖區部族的生活方式與文化,進而構                         是一項國家主權原則推論的必然結果,

            擴及基於自決權所提之申訴,此項自決                            侵害的受害者。該條所規範的係賦                                                      成第 27 條的違反。」        42                    據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強加遵從國內決
            權受到《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                             權予以群體為單位。13.4 然則,委                                                                                             策機制的要求。在盧比肯湖區部族針對
            約》第 1 條所確認係作為一項「民族」                          員會提及該案所提交的事實可能引                                                          因此可以作如下的推測,依據《任                       Ominayak 請願中,加拿大試圖藉由前揭
            (peoples)的權利。然而,這項解釋                         致盟約其他包括第 27 條條款的關                                                    擇議定書》向委員會提出之申訴,要能                         國內救濟程序的不完備,來排除本案合

            主要構成被接受資格形式限制的目的,                            注。因此,在本案提案者以及其他                                                      獲得被接受的資格,必須係由一個個人                         法性的審議,尤其是在本案於委員會提
                                                                                                                                                                                                         46
            此外,並未阻止委員會裁決何者相當於                            盧比肯湖區部族成員均受到提案者                                                      (by an individual)(或個人所組成之群               出前即已啟動的司法程序的未完全。 然
            自決權議題以及審理原住民族共有之群                            所揭示的事件所影響的範圍內,這                                                      體)來提出,聲明盟約所規範作為一項                         而,在確認本案被接受資格的決議中,
            體權利。委員會藉由《Ominayak,盧                         些議題應該受到合法的檢視,俾以                                                      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的保障權利               委員會維持不接受的觀點認為繼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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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肯湖區部族酋長訴加拿大》 乙案展                            決定這些議題是否構成違反盟約第                                                      受到侵害。但是,一個原住民族群體可                         訟的手段,對於那些被訴求處於瓦解邊
            露前述之立場態度,該案係有關盧比肯                            27 條或其他條款的規範。            40                                          以藉由一位個人代表有效地提出申訴,                         緣的危機,在重要的時間內,意味著一
            湖區克里族印地安人祖傳土地上自然資                                                                                                 並據以請願在有意義範圍內實際地執行                         項有效挽救或恢復盧比肯湖區部族傳統
                                                                                                                                                                                       47
            源開發之爭議,而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不                              在確認本案被接受資格之臨時決議                                                    盟約規範。前揭意旨包括第 27 條在內,                      或文化生活。」 委員會因此強調完備
            利於加拿大。Ominayak 酋長代表盧比                     中,委員會加註如下意見:                                                            該條雖然被釋明是一項屬於個人組成之                         國內救濟程序之條件,僅在國內救濟管
            肯湖區克里族,控訴加拿大違反盟約                                                                                                  群體(persons)的權利,該條的適用已                     道確實存在且有效或足夠的範圍內始得
            第 1 條所規範之自決權,因其允准亞伯                          《任擇議定書》提供了一項個人之                                                      被廣泛地解釋,據以使得原住民族文化                         適用。另一方面,委員會很容易地拒絕
                                                                                                                                                             43
            達省政府為了私有企業利益,徵收盧比                            集合群體據以主張他們個別權利受                                                      整體性與群體生存之權利受惠。 除此                         接受那些涉及原住民族群體訴求的案
            肯湖區部族之土地。加拿大以盧比肯湖                            侵害的程序。這些權利列示在盟約                                                      之外,委員會更新近的決議中,釋明了                         件,而其已意識到尚有足夠適切的國內
            區部族並不構成適用第 1 條目的之「民                          的第三部分,包括第 6 條至第 27                                                   雖然依據《任擇議定書》第 1 條無法作                       司法程序未被提起或用盡的事實。                 48
            族」,提出本案被接受資格的異議。在                            條。然而,對於一個由主張受致相                                                      為申訴的基礎,第 1 條仍然可以被用來
            做出支持本案的被接受資格,委員會藉                            似影響之多數個人所組成的群體,                                                      解釋其他條款被適切地提出時的意義與                             委員會在《Ominayak,盧比肯湖

            由依據盟約其他條款來重行論證,用以                            以集體的方式提交關於他們權利受                                                      運用,就像第 27 條的情形。            44             區部族酋長訴加拿大》乙案所做之決
            避免加拿大所提之異議—具體而言第                             侵害的通信申訴,這樣的情形是被                                                                                                議,意味著其樂於依據實質規範標準來
            27 條確認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接受的。     41                                                              委員會在《Ominayak,盧比肯湖                    審驗國家行為或消極的不作為,並採取
            minorities"。在其對於本案做出之確定                                                                                           區部族酋長訴加拿大》乙案所做之審                          堅定的立場,反對那些持續明確違反盟

            裁決中,委員會釋明本案被接受資格之                              在本案的合法性審查中,委員會從                                                    議,對於完備國內救濟程序之條件也有                         約規範價值的積極行為或消極不作為。
            臨時決議如下:                                   肯認原住民族及其文化整體性與生存的                                                       指導意義。作為另一被接受資格要件的                         顯然意見地,委員會在面對案件事實的
                                                      主要規範論證的觀點,全面性地闡釋盧                                                       情況,提供《任擇議定書》一項更明確                         整體情況,包括缺乏有效國內救濟程
                                                                                                                                           45
               委員會觀察到通信申訴的提案者,                        比肯湖區部族原始事實控訴所引發的問                                                       的文本基礎。 本項完備原則的要求,                         序的情形,認為盧比肯湖區部族的文化
               Ominayak 酋長作為一個個人並無法                   題。最終委員會決議:「歷史上的不公                                                       普遍的適用於涉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                          生存確實受到威脅。委員會的處理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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