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236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爭議性的主題,因為在某些案例中,該                         要求國際社會更主動的干涉。委員會                                                        審理申訴,但是在其管轄權範圍內,它                         有別於個人請願至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系統擴張了部族成員之資格,而在其他                         具有一項有益的角色扮演,不只在確                                                        的判決具有法律拘束力。                               提交至此委員會之申訴則可以透過下列

            情況下促使成員資格的認定並不符合                          認原住民族權利遭受侵害的情狀,而                                                                                                  團體來遞送:除了受害者以及負有或不
                                     61
            相關社會與文化的型態; 再者,此項                         且也在確立或發展一項確保適切救濟                                                          訴願至美洲人權委員會                              具受害者認知或同意者之外,尚包括群
                                              62
            爭議仍舊受到委員會明顯地漠視。 在                         程序的制訂,尤其是在按照國際社會                                                            依據它的條例與程序規則,美洲人                       體和組織。但在其他方面,委員會審理
            《Hopu 和 Bessert 訴法國》一案中,委                 對於促進矯正原住民族所受長期錯誤                                                        權委員會得以審理並針對相關涉及任何                         申訴所含被接受資格的要件,包括完備

            員會所作違反盟約規範的裁決同樣地未                         對待的特別關切。委員會能夠完成這                                                        美洲國家組織會員國之侵害人權申訴或                         國內救濟程序的條件,則與聯合國人權
                                                                                                                                                             67
            對救濟措施提供明確指導原則,甚且,                         項任務,不只透過要求政府提交後續                                                        「請願」(petitions)採取行動。 當其                   委員會對於個人或群體請願之審查要件
            委員會亦無對於裁決違反之後的發展,                         行動之資訊,就像現在一般在進行的                                                        面對一項關於《美洲人權公約》會員國                         相當。   73
                                           63
                                                             65
            採取主動解決爭議的承諾作為。 觀光                         情況, 而且藉由提供良好服務據以促                                                       之申訴,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列示在該公
                                                                                                                                                      68
            旅遊者目前在豪華飯店的場所中遊憩,                         進或調停獲致救濟措施協議的對話。                                                        約內之實體權利與程序。 一些規範在                             委員會藉由檢閱會員國初發的書面
            然則,該場所在其計畫階段,實係作                          委員會已經針對此項目標採取特定的                                                        其他美洲人權系統中的條約規定,也可                         意見和通常要求額外的書面資訊,致力
                                                                                                                                                                                       74
            為委員會裁決該計畫違反盟約規範之基                         行動計畫,而其最終將可導向作為一                                                        以作為申訴批准那些條約之會員國的基                         於事實的發現。 委員會亦可召集聽證
                                                                                                                                                                                              75
                                                                                                                                                               69
            礎,因為該計畫所具有之可能影響原住                         項重要的管道來運作,據以實際解決                                                        礎,進而提交至委員會進行審理。 不                         或執行實地訪視調查。 本項事實發現
            民族祖傳墓地之情狀。            64                  那些它所確認之問題。            66                                                屬於《美洲人權公約》或其他相關適用                         及交換資訊本身通常會促進對話流通,
                                                                                                                              條約會員國之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仍                         據以獲致申訴問題解決的方式。此外,
                 與國際勞工組織程序相比較,人                         美洲國家組織系統中的申訴程序                                                        得依據《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所                         委員會可以在會員國的請求或依據其自
            權委員會所具有之順從立場可以藉由                               在區域的層級,美洲保障人權的系                                                    闡釋之人權規範,對其提出申訴;委員                         身的行動計畫, 正式的在其所謂「善

            不干涉主義原則(或更明確地說是一                          統,係以歸屬於美洲國家組織的方式來                                                       會在這個面向的權限係源生自下列的理                         意爭議解決」(friendly settlement)程
                                                                                                                                                                                                     76
            種假說)來解釋,該原則在符合整體                          運作,包括越來越多被用來處理原住民                                                       論,亦即該宣言釋明瞭所有美洲國家組                         序之中,承擔調停者的角色。 在其審
            價值規範的限度內,支持國內層級的                          族關切的申訴程序。下列兩個組織係屬                                                       織成員國家,作為組織憲章會員國所負                         議申訴案的任一階段,委員會可以要求
            決策機制。然而,至少在《盧比肯》                          於美洲申訴程序的管道。一為美洲人權                                                       有之人權義務。        70                         關係國家「在嚴重與急迫的事例情況」

            乙案中委員會推翻了下述二者之間的                          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中採取預警措施,旨在「防止對於個人
                                                                                                                                                                                                77
            錯誤平衡:一為不干涉主義的假說,                          Human Rights),這個部分在第六章關                                                     在大多數的情形,提交申訴至委員                       造成不能挽回的傷害。」 如果一個申
            另一則係對於國際社會在原本屬於國                          於它的一般監測功能有作論述。除了                                                        會的程序俱為相同,不論所聲稱之權利                         訴案正式被接受,且未經由調查或善意
            內決策機制範疇內事務之參與所具有                          公布國家情況的一般性報告之外,委                                                        違反檔為何,包括被接受資格、事實發                         爭議解決階段獲得解決,委員會則會起
                                                                                                                                                       71
            的多變需求。儘管在其他背景架構下,                         員會對於具體抗訴任一美洲國家組織                                                        現以及決策機制的條件。 「任何人或                         草一份請願合法性審議的結論與建議報
            委員會或可藉由權威式地宣告違反情                          會員國之案件,可以進行調查並提出改                                                       一群人,或經美洲國家組織一個或幾個                         告。假設人權侵害被確立,委員會首先
            狀,有效地促進人權規範的實踐,這                          善建言。另外一個美洲機構則是美洲人                                                       成員國合法承認的任何非政府的實體,                         會將報告傳送給受非難之國家,且不提
            樣的情況即如盧比肯克里族和其他原                          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均可向委員會遞交內容包括譴責或控訴                         供副本給請願者,亦不作發布。如果委

            住民族在面對根深柢固地歷史不公,                          Rights)。它具有更為受限的管轄權來                                                    某一締約國破壞本公約的請願書。」                    72    員會的建議未被執行,或者在規定的期




            234                                                                                                                                                                                           235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