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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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然而,已有相當多涉及《第 169 號原住 即如第一件依據第 24 條程序有關《國 人民的諮詢,實與「公約的規範要求不 參與,實已違反公約的要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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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部族人民公約》,提出基於第 24 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提出之案例 一致」, 再者,該法令所規定之「先
條結構較低程序的案例,該項程序關於 所顯示。該案係關於墨西哥 Wixárrika 前諮詢程序」和公約所要求之先前諮 儘管第 24 條之申訴機制被視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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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利益呈顯行動倡議的重要影響力。 原住民族(惠喬爾印地安部族),即 詢程序規範「並不一致」。 在其審議 據《第 169 號公約》之正當諮詢程序要
實際上,《第 169 號公約》係關於第 使申訴的爭點仍然在墨西哥農業法庭 的另一案例中,管治機構之委員會發現 件實施縝密的調查,它並未對於在公約
24 條程序最常訴諸的檔案。 (agrarian tribunal)中懸而未決,仍然 關於水力發電水壩之建造與運作,並未 實質規範基準下之國家作為規定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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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個委員會對此進行評量; 但是 和受影響之特定原住民族社群進行適切 嚴格調查。舉例言之,審議格陵蘭島因
雖然原住民族本身無法直接向國 委員會拒絕對於相關事實或公約違反的 足夠的諮詢,委員會強烈要求哥倫比亞 紐特原住民族基於土地權之抗訴據此設
際勞工組織提起申訴,其他群體則可以 探究進行嚴謹的審議,因為仍然存在那 政府「修正 1998 年第 1320 號法令使其 立之三方委員會的報告,其中係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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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他們自己這樣做。在第 24 條程序 些尚未用盡國際救濟程序的情況。 委 與公約的精神相一致,依照公約條款所 屬於丹麥的領土,而在特別法令規範下
架構內而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有關之案 員會認為「實際上現有程序……供原住 示……進行與原住民族代表的諮詢及其 之自治體制進行治理。本案因紐特訴求
例,大抵上係透過勞工工會的申訴而啟 民族使用據以解決土地紛爭。」 19 有效主動的參與。」 22 群體係格陵蘭島上較大多數的因紐特人
動,考慮到原住民族與勞工群體的人口 口的次群,主張他們在公約規範下的土
結構重疊及其政治結盟,一般來說係適 由三方代表組成旨在審議依據第 在其他許多的案例中,管治機構之 地權,在 1953 年時丹麥政府為了要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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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為原住民族的代理人。 由三方代 24 條有關《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 三方委員會發現關於在原住民族領域內 土地作為美國空軍基地之用,將他們從
表組成之委員會審議有關厄瓜多原住民 約》提交申訴之委員會,一般來說係專 進行自然資源開採之計畫,違反了先前 傳統土地上遷離重置,因此造成了一系
族社群提出之抗議,確認《國際勞工組 注在公約所要求之原住民族諮詢與參與 諮詢條件的公約規範。在一件關於哥倫 列的侵害結果和限制。本案所主張的係
織憲章》第 24 條對於提出申訴的當事 的權利上。在墨西哥 Wixárrika 原住民 比亞 U'wa 原住民族的案例中,三方委員 公約第 14 條的違反,其中對於原住民
人或當事人的組成,因受聲稱違反規定 族之後的案例中,管治機構之三方委員 會裁決關於在 U'wa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上 族傳統土地的所有權及其他利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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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影響,並未規範任何條件。 此 會呈現出對於案例相關事實較為深入的 所進行之自然資源開採欠缺諮詢程序, 了實質的規範保障。委員會開會進行審
外,國際勞工組織管治機構本身獲得授 審查,此外在一些案例中,依據調查結 並指出「在獲得環境特許權後(after) 議,主要專注在丹麥政府有關印紐特群
權提起第 26 條申訴程序,並且可以根 果確有缺乏原住民族的諮商程序,或當 始進行之會議或諮詢不符合公約第 6 條 體主張所採取的程序與決議,並且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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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原住民族群體或關心原住民族權利之 事國未能提供適當的程序來處理這些訴 及第 15(2)條之規範要求。」 在另一 自治體制和丹麥的司法系統,提供了一
非政府組織團體所提供之資訊,據以提 求,委員會據此審查也有做出違反《國 針對厄瓜多的相似案例中,厄國簽署一 項解決那些爭議的適切基礎。重申它在
出前揭訴求。值得注意的是,有別於大 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的聲明。以 份在舒阿爾(Shuar)原住民族領域上探 其他案例所表示的觀點,委員會強調國
部分國際人權申訴程序,前揭所示兩項 Central Unificada del Trabajo(CUT) 申 測石油的協議,三方委員會指出「一個 際勞工組織的監督機制係在確保國家有
國際勞工組織申訴程序,無一要求必須 訴哥倫比亞有關該國許多原住民族情況 簡單的資訊會議不能被認為符合公約的 足夠的程序據以解決原住民族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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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盡國內救濟程序。 然而,實際上來 為例,管治機構之三方委員會做出決議 條款規範。」 委員會強調諮詢必須有 並在確立公約的原則被充分的遵從,而
說,一個訴求的強度,欲建立國家違反 認為 1998 年第 1320 號法令的制定— 「真正受影響之原住民族和部落機構或 不是在提供替代的方式來解決那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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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所負之責任可能會因 該法令本身支配了黑人與原住民族社 組織代表」的參與,因此協議簽署的作 議。 因此,委員會決議本案因紐特群
為該訴求未用盡國內救濟程序而減弱, 群的諮詢—缺少和直接受該法令影響之 成排除了主要的舒阿爾原住民族組織之 體所認知的情形,並不構成公約任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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