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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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7
 國際申訴程序           地來行使。然則,國際勞工組織申訴程                         工組織公約的規範義務。 該項依據第
 第七章              序在與其他相關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結                         26 條所提之申訴,可以由任何批准同

                  合,提供一些確保矯正原住民族權利違
                                                            一公約之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或者由
                  反的可能。                                     參與年度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來提出。
                                                            參與大會之代表包含了雇主、勞工以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及政府等三方代表。再者,國際勞工

                  條,一個勞工或雇主協會,當其國家                          組織管治機構可以主動的啟動程序。                     8
 國內與國際程序母體基礎的關係,  緊接在後的是一項關於最活躍於審  「未能以任何面向在其權限範圍內,確        在懇切地要求被控訴的政府表示意見之
 藉由不干涉本質上屬於國家國內管轄權  議原住民族群體訴求主張之國際申訴程  保任一其為〔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會員    後,管治機構通常指派一個「調查委員
 事務之原則來規制,此項原則係從國家  序的討論。這些程序依照其所附屬條約  國之有效遵從」,可以向國際勞工組織    會」(Commission of Inquiry)對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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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權原則推論獲致之必然結果,並反應  之體制,在適用的範疇上受到限制。再  提出「抗議」(representation)。 該項  起作用,此係受第 26 條之具體授權。
 在《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7 款的內容  者,即如後述所呈現,因為現有支持國  抗議會由國際勞工組織管治機構中的三  調查委員會係按照準司法程序來運作,
 中。這項原則起源於盡可能地對於本國  家中心權威結構,這些程序的實效性仍  位成員組成委員會來進行審議。依照管    其中涉及正式聽證與提交書面意見,甚

 層級決策機制的偏好傾向,包括對於國  然受到國際人權系統固有弱點的束縛,  治機構和其他國際勞工組織論壇獨特之    且有時委員會成員為蒐集證據會進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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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際人權準則實踐的意思決定,再者,這  尤其是在關於被認定是屬於國家專屬管  三方結構(tripartite structure), 委員會  地訪查。 如果一個國家被判定有違反
 項原則反應了世界秩序的現實仍然主要  轄權範圍內之事務。然則,儘管存在這  係由一位政府成員、一位雇主成員以及    其基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下之義務,
 地以國家中心為取向。  些弱點,至少在潛在的可能性中,當需  一位勞工成員來組成。依據管治機構的           委員會會做出決議並提出矯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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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獲致國際規範的實踐之時,國際申訴  「會議常規」(Standing Orders)(議事              建議。 這些決議與建議會遞交給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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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由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權力  程序是協助改變國家行為或不行為程序  規則), 委員會對於申述進行審議,      機構及相關的政府,然後進行發表。                    11
 機構所作成之決議,宣示一個違反人權  的顯著工具。  並向被控告的政府懇切地要求評論,以               委員會的決議可以上訴於國際法院,再
 的政府能夠藉由造成該國政府難堪,對  及根據它的調查向管治機構回報。如果                       者,國際法院在一個上訴案中所為之判

 其國際關係產生漣漪作業。即使一項聲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關連性申訴程序  管治機構決議政府的解釋不符合要求,   決,在《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中被認為
 明以建議的方式來表 ,藉以揭露不被  現有兩項依附在所有國際勞工組  它即可發布該項抗議申述書和政府的回       是「最終」(final)結果。            12
 接受的政府作為,能夠聯合使其感到羞  織公約的申訴程序;因為現行的國際勞  應內容,以及委員會對於該案之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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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恥的動員來損害該國的聲望。所有的政  工組織關於原住民族的公約, 這些程  委員會發布之評論完全可以做為發現違        國際勞工組織兩項申訴程序相較
 府,包括其中最強大者,都比較願意避  序可以被用來具體地處理原住民族的關  反的依據,進而敦促引起問題的政府採    而言,被使用的情形顯得較為保守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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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被全球社會視為違反人權者。此外,  切。這些申訴程序本身的設計,在依照  取改善的行動。 6            慎, 象徵國際勞工組織內部偏好以較
 那些具有權限聽取不平申訴之組織,可  國際勞工組織以勞工議題為核心焦點,                       低調或較非正式手段,確保國際勞工組
 以提供諮詢引導或作為有利於對話的導  以及促進工會、雇主機構和政府間之溝  《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6 條設    織公約的遵從。在本書撰述之際,依據

 管,當發現違反情形存在時,促使獲致  通作為其相稱的關切。因此,申訴程序  立了第二個更為細緻的程序,據此申     第 26 條之申訴程序尚未見有任何與國
 適切的矯治措施。  既不得由原住民族也不得由其社群直接  述主張國家有負於它所批准之國際勞              際勞工組織公約關於原住民族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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