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256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七章︱國際申訴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102  參見戴維斯(Davis),前註 81,頁 48-56。                                                                                      人權組織的協助下,公開批判美國政府的消極態度及回應的缺乏。參見,例如:Public Citizen,
                                                                                                                                  Bechtel: Profiting from Destruction(2003 年 6 月 9 日),頁 17、19(一份由國際非政府組織
            103  在其最初所做回應,巴西政府輕描淡寫任何與侵占雅諾馬米族土地的問題,且試圖為其既存有                                                                        聯合出版的刊物,Public Citizen 和 Global Exchange and CorpWatch,肯認丹恩案並對於美國與
                 關雅諾馬米部族及其他原住民族之政策與法律體制辯護。同前註,頁 49-50。之後,政府整併                                                                     Bechtel Corporation 持續侵占西休休尼部族土地之行徑提出譴責);國際特赦組織,《原住民族
                 且加快確保雅諾馬米部族土地的計畫政策,同前註,頁 52-56,此外,委員會在其 1985 年對                                                                  權利是人權:4 件美洲侵害人權案例》(2003 年 5 月),頁 30-34(確認美洲人權委員會的決議,
                 於該案的決議中,表達對於這些行動倡議的支持,參見前註 88-91 及其內文。1989 年,當巴                                                                  並譴責美國政府的消極不回應,實係對於國際法的持續違反)。
                 西政府採取一項「保護雅諾馬米原住民族領域及國家森林計畫」,之後並將該項計畫和相關發
                 展提交訊息至委員會。參見《貝爾納多.佩里卡斯.內托(Bernardo Pericas Neto)大使,巴                                                         114  參見 Enxet-Lamenxay and Kayleyphapopyet(Riachito)原住民族社群,第 11.713 號案(巴拉圭),
                 西駐美洲國家組織大使暨永久代表,提交美洲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羅德里格茲(Edith Márquez                                                                 美洲人權委員會《第 90/99 號報告》(善意爭議解決)(1999),《1999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年
                 Rodríguez)之便條記錄》(1990 年 9 月 26 日,Washington, D.C.)。然而,即便在此計畫和後                                                   度報告》,O.A.S. Doc. OEA/Ser.L/V/II.106,doc. 6,rev.,para. 2(2000)。
                 續確保雅諾馬米部族領域之措施後,雅諾馬米部族之土地持續遭致侵占,且時常都是暴力侵占。                                                                   115  參見前註,paras. 10-21。
                 相關表達關切之非政府組織控訴政府對其自有計畫之推拖延宕且缺乏政治意願據以執行。參見,
                 例如:《印地安法律資源中心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之書面陳述書》,第 47 屆會議,議程第                                                                 116  參見前註,para. 6。
                 12 項(1992 年 2 月)。
                                                                                                                              117  《巴拉圭國家憲法》,1992 年 6 月 20 日公布,第 64(1)條(安雅(Anja Schoeller-Schletter)譯)。
            104  委員會正式地承擔調停者的角色,據以回應尼加拉瓜政府所提建議,企圖依據《美洲公約》第                                                                    118  然而,一件同樣關於巴拉圭恰可地區原住民族社群的案例,善意解決爭議程序未能在當事者之
                 48(1)條規定,獲致善意爭議解決方案的完成。參見《米斯基托報告和決議》,前註 93,頁                                                                     間獲致結果。參見 Extnet-Lengua 民族 Yakye Axa 社群,第 12.313 號案,《第 2/02 號報告》(巴
                 35-36。政府在接獲委員會未公開之報告之後作成該項提案,在委員會的初期報告中,確認一系                                                                     拉圭)(2002 年 2 月 27 日),《2002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年度報告》,O.A.S. Doc. OEA/Ser.L/
                 列的問題且提出改正這些問題的建議。參見前列所示文獻,頁 28-35。
                                                                                                                                  V/II.117,Doc. 1 rev. 1(2003)〔以下統稱《Yakye Axa 案》〕,at paras. 15-18。本文撰述其間,
            105   參見前註,頁 46-74。                                                                                                   本案刻於美洲人權法院進行審理。
            106   1984 年 9 月,尼加拉瓜總統奧德嘉(Daniel Ortega)邀請尼加拉瓜原住民族組織 MISURASATA                                                  119  參見印地安法律資源中心—土列多馬雅文化議會,〈馬雅提交訴願至美洲人權委員會〉,《新
                 被流放的領導者李維拉(Brooklyn Rivera),回來開始協商調停的過程。李維拉(Rivera)於同                                                            聞稿》(2000 年 8 月 10 日)。一份經過編輯之後的訴願版本及其背景註釋,參見安納亞(S.
                 年 10 月帶著一批隨行的其他領導者,以及由一群國際觀察家的伴隨下,回到尼加拉瓜。初期和                                                                     James Anaya),"The Maya Petition to the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Indigenous
                 奧德嘉(Ortega)及其他政府官員的會晤,獲致一連串的對話,同時有在尼加拉瓜境內與境外,                                                                    Land and Resource Rights and the Conflict over Logging and Oil in Southern Belize", 收 於 Giving
                 此項對話機制間歇性地持續進行了幾年。                                                                                               Meaning to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頁 180(梅瑞裏與歐德維(Isfahan Merali &
                                                                                                                                  Valerie Oosterveld)編,2001)。同時參見安納亞(S. James Anaya),"Maya Aboriginal Land
            107  有關這個程序的敘述,參見漢諾姆(Hurst Hannum),Autonomy, Sovereignty, and Self-                                                   and Resource Rights and the Conflict Over Logging in Southern Belize",1 Yale Hmu. Rts. & Dev.
                 Determination: The Accommodation of Conflicting Rights,頁 210-217(1990)。
                                                                                                                                  L. J. 17,頁 17-51(1998)。有關土列多地區馬雅土地情況的一般敘述,參見土列多馬雅文化
            108  瑪麗和凱麗丹恩,第 11.140 號案(美國),美洲人權委員會《第 99/99 號報告》(1999 年 9                                                            議會和土列多 Alcaldes 協會,Maya Altas: The Struggle to Preserve Maya Land in Southern Belize
                 月 27 日該案被接受資格獲得確認決議),《1999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年度報告》,O.A.S. Doc.                                                             (1997)。作者是本件馬雅請願案其中一位律師。
                 OEA/Ser.L/V/II.106,doc. 26(2000)。
                                                                                                                              120  參見馬雅原住民族社群及其成員,第 12.053 號案(貝里斯),美洲人權委員會《第 78/00 號報
            109  舉例而言,美國土地管理局持續對丹恩姊妹未獲授權在公有土地上的放牧行為實施制裁。參見                                                                        告》(2000 年 10 月 5 日該案被接受資格獲得確認決議),《1999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年度報告》,
                 印地安法律資源中心,〈土地管理局持續對於西休休尼部族的騷擾—美洲人權委員會發布預                                                                         O.A.S. Doc. OEA/Ser.L/V/II.111,doc. 6,paras. 16-25(2001 年 4 月 16 日)。
                 警防治措施〉,6 Indian Rights-Human Rights,No. 2(1999 年夏)。
                                                                                                                              121  參見前註,para. 26。委員會在 2000 年 10 月 20 日,授予預警防治措施決議。在其決議中,委
            110  參見《丹恩案》,前註 98,paras. 150-162。                                                                                    員會要求貝里斯「採取必要手段,中止所有允准在土列多地區馬雅社群使用及占有土地上,進
                                                                                                                                  行石油探測和任何其他資源開發之許可、執照以及特許的權利,俾利本案調查工作的進行。」
            111   參見前註,paras. 162-169。
                                                                                                                                 《2000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年度報告》,O.A.S. Doc. OEA/Ser.L/V/II.111,doc. 20 rev.,chap. 3(c),
            112  儘管委員會公布其最終報告,政府權力機構的騷擾持續進行。政府恫嚇脅迫的策略,據傳聞指                                                                        para. 11(2001 年 4 月 16 日)。
                 出包括夜晚的突襲以及使用直升飛機進行監視。2001 年 7 月,聯邦政府同時徵收並拍賣掉超過                                                               122  參見馬雅原住民族社群,第 12.053 號案(貝里斯),美洲人權委員會《第 96/03 號報告》(初
                 200 頭屬於丹恩姊妹的牛隻,依據是因其「非法入侵公共土地。」〈土地管理局調查內華達州西                                                                     始版本決議,2003 年 10 月 24 日)。儘管依據委員會程序規則,初始報告具有機密本質,貝里
                 休休尼部族家畜〉,Reno Gazette Journal(2003 年 3 月 9 日)。自從 2003 年 1 月,政府試圖讓                                                斯政府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下,公開發布該項報告內容。
                 丹恩姊妹取得「無主所有」(ownerless)之馬匹讓其「收養」(adoption)。參見印地安法律資
                 源中心,〈980 匹在內華達州的馬需要協助(980 Horses in Neveda in Need of Help)〉(2003 年                                          123  參見《美洲公約》,前註 68,第 52-60 條(設立美洲人權法院),第 61-65 條(管轄權和功
                 1 月 10 日)。                                                                                                       能)。一般性討論,參見安東尼奧.坎薩多.特琳達德(Antonio Augusto CancadoTrindade),
                                                                                                                                  "The Operation of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收於 The Inter-American System of
            113  參見,例如:《凱麗丹恩口頭干預調停,西休休尼(美國)》,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工作小組特別會議(2003 年 2 月 24 日)。自從委員會公告丹恩案之裁決後,擁護者即在國際                                                                 Human Rights(哈裏斯和李文斯通(D. J. Harris & Stephen Livingstone)編,1998 年);麥迪



            254                                                                                                                                                                                           255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