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 278

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關的其他福利,以及住房;                                                                                            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些民族的參與下,並且每當情況允許時,各政府應保證加強
                 (d) 結社權和參加一切合法工會活動的自由,以及與雇主或雇主組織簽訂集                                                                          並促進上述活動。

                      體協約的權利。                                                                                                     2. 經有關民族請求,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向其提供適當的技術和財政支助。這
                 3. 所採取的措施應能(作以下)保證:                                                                                          樣作時要考慮到這些民族的傳統技術和文化特點,及使其經濟持續和均衡發展的
                 (a) 有關民族的工人,包括從事農業和其他職業的季節工、臨時工和移徒工                                                                          重要性。
                      人、以及由勞務承包商所雇用的工人,均享受國家法律和在具體作法上

                      為同一部門中的其他此類工人所提供的保護,這些工人應充分瞭解勞工                                                                         第五部分: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
                      立法為他們所規定的權利及他們所擁有的糾正手段;                                                                                 第24條
                 (b) 不得要求這些民族的工人在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中工作,特別是接                                                                              應逐步地擴展社會保障計畫,以最終包括有關民族的全部成員,並且實施此類
                      觸殺蟲劑或其他有毒物質的工作;                                                                                         計劃時對其不得歧視。

                 (c) 這民族的工人不受制於強制性雇傭制度,包括契約勞動和其他形式的債                                                                          第25條
                      務勞役;                                                                                                        1. 各政府應保證有關民族能享有良好的醫療衛生服務,或向他們提供資金,使
                 (d) 這些民族的工人在男女就業方面和保護婦女免受性騷擾方面,都應與非                                                                          他們能夠設計並提供由其自己負責並管理的此種服務,從而使這些民族的成員得以
                      該民族成員的工人享有同樣的機會和同等的待遇。                                                                                  獲得所能達到的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

                 4. 應特別注意在有有關民族的工人從事工資性就業的地方建立完善的勞工監察                                                                             2. 醫療衛生服務應盡可能以社區為基礎,對這類服務的規劃和管理應有有關民
            設施,以保證本公約這部分的條款得以實施。                                                                                              族的合作,並應考慮其經濟、地理、社會和文化條件,及其傳統的預防措施、治療
                                                                                                                              手段和藥物。
            第四部分:職業培訓、手工業和農村工業                                                                                                    3. 此類醫療衛生制度應優先考慮培訓並錄用本地醫療人員,並應將工作重點放

            第21條                                                                                                              在初級保健上,與此同時,(應)與其他級別的醫療衛生機構保持牢固聯繫。
                 有關民族的成員在職業培訓措施方面至少應享有與其他公民相等的機會。                                                                                 4. 有關此種醫療衛生服務的規定應與該國其他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措施相協調。
            第22條
                 1. 應採取措施施以促進有關民族的成員自願參加一般性的職業培訓計畫。                                                                           第六部分:教育和交流手段

                 2. 當現有的一般性職業培訓計畫無法滿足有關民族的特殊需要時,各政府應在                                                                         第26條
            這些民族的參與下,保證向其提供特殊培訓計畫及設施。                                                                                             應該採取措施,以確保有關民族的成員能與國家社會中的其他人至少同等地享
                 3. 任何此種特殊計劃都應基於有關民族所處的經濟環境、社會和文化條件以及                                                                         有接受各級教育的機會。
            實際需要。這方面所進行的任何調查都應與這些民族合作開展,對於此類計畫的組                                                                              第27條

            織及實施,也都應徵求他們的意見。在情況允許的地方,如果他們這樣決定的話,                                                                                  1. 有關民族的教育計畫和教學應在他們的協作下制訂與實施,以求針對特殊需
            應讓這些民族逐步承擔起組織並管理此類特殊培訓計畫的責任。                                                                                      要,並應結合這些民族的歷史、他們的知識和技術、他們的價值體系以及對未來經
            第23條                                                                                                              濟、社會和文化的期望。
                 1. 有關民族手工業、農村和社區工業,及其自然經濟和傳統謀生活動,例如狩                                                                             2. 主管當局應確保要對這些民族的成員進行培訓、並要保證讓其參與教育計畫

            獵、捕魚、獸具捕器和採集,均應被視作保留這些民族的文化並使其經濟得以自主                                                                              的制訂與實施,以期在適當時機將管理這些計畫的責任逐步移交給這些民族。




            276                                                                                                                                                                                           277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