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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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1 年後才生效。                                                                                                          《21 世紀議程:第 26 章》
                 2. 批准了本公約的每一成員,如果在上款所述的 10 年時間期滿期後 1 年內,                                                                     Agenda 21:Chapter 26

            不行使本條所規定的退約權,即須再受 10 年的約束,其後,可按本條規定的條件,
            在每 10 年時間滿期時,退出本公約。                                                                                               《肯任並鞏固原住民族及其社群的角色》
            第40條                                                                                                              Recogniz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role of indigenous people and
                 1. 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送交他登記的所有批准書和退約書                                                                         their communities

            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成員。
                 2. 在把送交他登記的第 2 份批准書通知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時,局長應提請各                                                                       方案領域 Programme Area
            成員注意公約生效的日期。                                                                                                      行動依據 Basis for Action
            第41條                                                                                                                  26.1. 原住民族及其社會與他們的土地有一段歷史淵源,大體而言如本地原始居

                 國際勞工局局長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 102 條的規定,將按上述各條規定送                                                                        民的後裔。本章「土地」一詞的解釋包含人們習慣性關切占據地區之環境。原住民
            交他登記的所有批准書和退約書的全部細節,送交聯合國祕書長登記。                                                                                   族及其社會代表全球人口重要的部分。他們經歷世代開發其土地上整體傳統科學的
            第42條                                                                                                              知識、自然資源與環境。原住民族及其社會應充分享有無阻礙或歧視的人權與基本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應於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向大會提出一項關於本公約實施情況                                                                           自由。他們盡力全程參與其土地持續性發展之實施,卻因經濟、社會和歷史性質之

            的報告,並研究是否宜於在大會議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訂正公約的問題。                                                                                  因素往往是有限的。有鑒於自然環境及其持續性發展之間的相互關係,與文化、社
            第43條                                                                                                              會、經濟和原住民族的身心健康,國家與國際致力於執行無害環境和持續性發展應
                 1. 聯合國大會倘若通過一個新的公約而全部或局部訂正本公約,那麼,除非這                                                                         當承認、適應、促進和鞏固原住民族及其社會。
            個新的公約另有規定,否則:

                 (a) 任何成員如批准新的訂正公約,在該訂正公約生效時,即係依法退出本                                                                              26.2. 在目標與活動方案範圍內的一些目標已載於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暨部落民
                      公約,不管上述第 39 條的規定;                                                                                       族公約(第 169 號)的國際法律文書,藉由聯合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起草,並且正
                 (b)從新的訂正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即停止開放給各成員批准。                                                                             被納入世界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年(1993 年),由聯合國大會
                 2. 對於已批准本公約但未批准訂正公約的那些成員,本公約在任何情況下均應                                                                         在 1990 年 12 月 18 日宣布《第 45/164 號決議》,提出一個及時的機會以進一步流

            按其原有的形式和內容繼續生效。                                                                                                   通國際技術與財政合作。
            第44條
                 本公約的英文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目標
                                                                                                                                  26.3. 在與原住民族及其社會、政府適當的全力合作下,政府間組織應著眼於實

                                                                                                                              現以下目標:
                                                                                                                                  (a)透過授權原住民族及其社會的建立之議案包括:
                                                                                                                                  i. 在國家地位通過或加強適當的政策和/或法律文書;
                                                                                                                                  ii.   承認原住民族及其社會的土地應從行動中受到保護是不健全的環境,或原住

                                                                                                                                    民族認為社會及文化的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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