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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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iii. 承認他們的價值、傳統知識和資源管理做法的觀點,以期促進無害環境和持 程序。根據此程序,原住民族及其社會應被告知、徵詢與獲准參加國家
續性發展; 決策,特別是關於區域和國際合作的努力。此外,這些政策與方案,應
iv. 承認傳統與直接地依賴可再生資源和自然生態系統,包括持續性收穫,仍是 充分考慮到根據當地原住民所提議的策略;
原住民族及其社會不可或缺的文化、經濟和身心健康; (b) 提供技術和財務援助給建設能力方案,以支持持續性自我發展原住民族
v. 在有關解決土地與資源管理的關注上發展與加強國家解決爭奪的調停; 及其社會;
vi. 支持替代無害環境的生產方法,以確保如何改善其生活品質的各種選擇,使 (c)加強研究和教育方案的目的是:
其有效地參與持續性發展; i. 達到原住民族更加地瞭解與環境有關的知識和管理經驗的目的,並適用於當
vii. 根據適應與交流傳統經驗、知識和資源管理做法加強原住民社會的建設能 代的發展挑戰;
力,以確保其持續性發展; ii. 提高原住民族資源管理制度的效率,如促進適應和傳播適當的技術改革;
(b) 在適當的安排下建立,以加強原住民族及其社會積極參與國家制定政策、 (d) 原住民族及其社會在資源管理和保護策略貢獻努力,(如那些有可能透
法律和方案有關的資源管理和其他發展的進程,可能會影響他們並與其 過全球環境基金和熱帶林行動計劃的適當方案發展之下提供資金)和 21
政策和方案提出建議; 議程的其他方案範圍,包括以收集、分析、利用數據與其他資訊支持可
(c) 參與在國家與地方各級原住民族及其社會的資源管理、保護策略與其他 持續發展的方案。
有關方案的建立,以支持和審查持續性的發展策略,如那些在其他方案
範圍的 21 議程之建議。 26.6. 各國政府與原住民族及其社會充分合作應酌情:
(a) 與原住民族及其社會商議發展或加強國家調停,在影響其自然資源管理、
活動 維護及其他發展方案之領域下,國家政策方案以期反映他們的需求,並
26.4. 按照國家法律,有些原住民族及其社會可能需要更好地控制其土地,自我 採納其價值觀、傳統、其他知識與習慣;
管理其資源與影響其參與發展的決定包括適當的參與建立或保護區的管理。以下是 (b) 適當的在地區各級合作,處理共同原住民族議題,以期確認和加強其參
各國政府可採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與持續性發展。
(a) 考慮現行有關原住民及其社會的國際公約(尚未實行)的批准與實施,
並藉由聯合國大會原住民權利宣言正式通過表提供支援; 實施方法
(b) 採取或加強適當的政策和/或法律文書將保護原住民的知識與文化財產, (a)財務和成本評估
並維護習慣法、行政制度與實行之權利。 26.7. 會議秘書處估計,實施平均年度的總成本(1993-2000 年)大約 300 萬美
元的贈款或優惠條件方案活動。這些指示和數量級(order-of-magnitude)的預估值,
26.5. 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發展、金融組織和各國政府應適當的制定關於原住 並沒有被政府審查。包括任何非優惠條件的實際成本和財務條款,將取決於政府決
民族及其社會的積極參與,尤其在可能影響其資源管理、其他的政策與方案吸收其 議後實施的具體策略和方案之外。
價值觀、意見與知識,包括原住民婦女具有獨特的貢獻,以採取以下措施:
(a) 在每一個國際組織內指定 1 項特別關注焦點,並適當地安排年度與各國 (b)法律和行政機構
政府及原住民組織間的協調會議,並在為協助各國政府以確保參與、協 26.8. 各國政府應納入受影響之原住民族合作,適合該國具體情況之各國國家
調合併原住民族設計、政策實行與方案的意見之內、業務機構之間制定 法律的原住民族及其社會的權利和責任。發展中國家可能需要技術援助以執行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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