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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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第二部分                                                                                                                  (d)按歧視性條件強迫原住民族從事軍事目的的工作。
            第6條

                 原住民族集體有權作為獨特民族自由、和平與安全地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部分
            不對其實行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為其中包括不以任何藉口將原住民兒童從其                                                                              第12條
            家庭和社區帶走。此外,他們每人享有生命權、身心完整權、人身自由和安全權。                                                                                  原住民族有權遵循和振興其文化傳統和習俗。這包括有權保存、保護和發展表
            第7條                                                                                                               現其文化的舊有、現有和未來的形式,例如考古和歷史遺址、人工製品、圖案設計、

                 原住民族集體和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                                                                              典禮儀式、技術、觀賞藝術和表演藝術,有權收回未經他們自由和知情同意或違反
                 (a) 任何旨在或實際剝奪其作為獨特民族的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                                                                          其法律、傳統和習俗而奪走的文化、知識、宗教、精神財產。
                      值觀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第13條
                 (b)任何旨在或實際奪走其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原住民族有權表現、實踐、發展和教授他們的精神和宗教傳統、習俗和儀式;

                 (c)任何形式的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其任何一種權利的人口轉移;                                                                             有權為此保存、保護和私下進入其宗教和文化場所;有權使用和掌握儀式用具;有
                 (d) 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強加於他                                                                          權使遺骨得到歸還。國家應與有關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原住民聖地,
                      們的同化或融合;                                                                                                包括墓地得到保存、尊重和保護。
                 (e)任何形式地反對他們的宣傳。                                                                                             第14條

            第8條                                                                                                                   原住民族有權振興、使用、發展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歷史、語言、口述傳統、
                 原住民族集體和個人有權維護和發展其特性和特徵,包括有權自認為原住民並                                                                           哲學、書寫方式和著作,有權為社區、地點和人物取用和保留原住民名稱。
            被承認為原住民。                                                                                                              凡原住民族的任何權利受到威脅,國家均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該項權利得到保
            第9條                                                                                                               護,還確保他們在政治、法律和行政程序過程中能聽懂別人,並能被別人聽懂,必

                 原住民族和個人有權根據所涉社區或民族的傳統和習俗歸屬某一原住民社區或                                                                           要時應提供翻譯或採取其他適當辦法。
            民族。行使這種權利絕不得引起任何一種損害。
            第10條                                                                                                              第四部分
                 不得強迫原住民遷離其土地或領土。未經有關原住民族自由和知情的同意、沒有                                                                          第15條

            議定公正和公平的賠償、可能時還有選擇返回的自由之前,不得重新安置原住民族。                                                                                 原住民兒童有權獲得國家各種級別和各種形式的教育。全體原住民族也都享有
            第11條                                                                                                              這一權利,有權建立和掌管以自己的語言、酌情按照自己具有文化特色的教學方法
                 在武裝衝突時期,原住民族有權得到特別的保護和安全。國家應遵守關於在緊                                                                           提供教育的教育體系和機構。住在其社區外的原住民兒童有權獲得自己的文化和語
            急和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平民人口的國際標準,特別是 1949 年日內瓦四公約,而                                                                           言教育。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為此目的提供適當資金。

            且不應:                                                                                                              第16條
                 (a)違反原住民意願招募他們加入武裝部隊,特別是用於反對其他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有權以任何教育和宣傳形式使其文化、傳統、歷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
                 (b)在任何情形下招募原住民兒童加入裝部隊;                                                                                       樣性得到適當的反映。國家應與有關原住民族協商,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偏見和歧
                 (c) 強迫原住民族放棄其土地、領土或謀生手段或為軍事目的把他們重新安                                                                          視,促進原住民族和社會各階層之間相互寬容、諒解和友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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