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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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第30條                                                                                                              第八部分
                 原住民族有權確定和制訂發展或使其土地、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優先次序和戰                                                                            第37條

            略,包括有權要求國家在批准任何影響到他們的土地、領土和其他資源,特別是有                                                                                  各國應同有關原住民族協商,採取有效和適當措施,充分實施本《宣言》的規定。
            關發展、利用或開採礦物、水域或其他資源的任何項目之前,先徵得他們自由和知                                                                              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應以能為原住民族實際利用的方式通過和納入國家立法。
            情的同意。根據同有關原住民族的協定,應為任何這類活動和措施提供公正和公平                                                                              第38條
            的賠償,以便減少不利的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影響。                                                                                          原住民族有權從國家及通過國際合作取得足夠的財政和技術援助,自由地從事

                                                                                                                              他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精神發展,享受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
            第七部分                                                                                                              第39條
            第31條                                                                                                                  為瞭解決他們與國家的衝突或爭端,原住民族有權使用相互接受的、公正的程
                 作為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原住民族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                                                                           序,獲得迅速的裁決,對他們個人和集體權利的一切侵犯獲得有效補救。這種裁決

            實行自治,在諸如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會福利、                                                                             應考慮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規則和法律制度。
            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以及資助這些自治職能的方式                                                                              第40條
            方法等問題上實行自治。                                                                                                           聯合國系統的各組織和專門機構應通過動員工作,特別是動員提供合作和技術
            第32條                                                                                                              援助,促使本《宣言》的各項規定得到充分的實施。聯合國應確立一定的方式方法,

                 原住民族集體有權根據其習俗和傳統決定他們自己的公民資格。原住民族公民                                                                           確保原住民族參與處理影響到他們的問題。
            資格無損於原住民族獲得所居住國家公民資格的權利。原住民族有權根據自己的程                                                                              第41條
            序決定自己的機構體制,選擇這些機構的成員。                                                                                                 聯合國應採取必要步驟,確保本《宣言》得到實施,包括在最高一級設立一個
            第33條                                                                                                              機構,專司這方面的特殊職能、並由原住民族直接參與。所有聯合國機構應促使本

                 原住民族有權根據國際上承認的人權標準促進、發展和維護其機構體制及其獨                                                                           《宣言》的各項規定得到尊重和充分的運用。
            特的司法習俗、傳統、程序和慣例。
            第34條                                                                                                              第九部分
                 原住民族集體有權確定個人對其社區應負的責任。                                                                                       第42條

            第35條                                                                                                                  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是世界各地原住民族的生存、尊嚴和幸福的最低標準。
                 原住民族,特別是被國際邊界分開的原住民族,有權與國界那邊的其他人保持                                                                           第43條
            和發展接觸、聯繫和合作,包括從事精神、文化、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的活動。                                                                                  本《宣言》所承認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均規定由原住民族男女個人平等享受。
            各國應該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這一權利的行使和落實。                                                                                          第44條

            第36條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理解為削弱或取消原住民族現在或將來可能享有或
                 原住民族有權要求他們同國家或其繼承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                                                                            得到的權利
            排按其原來的精神和意圖得到承認、遵守和執行,有權要求國家履行和尊重這種條                                                                              第45條
            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無法解決的衝突和爭端應訴諸有關各方議定的主管國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違背《聯

            際機構。                                                                                                              合國黨章》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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