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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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重申在原住民地區軍隊應限制其履行職責,不得為濫用或侵犯原住民族權利的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原因。

            Proposed America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7. 國際法律的人權文書與其他發展
                                                                                                                                  承認卓越性與適用性在美洲國家與人民的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美洲人權
            序言                                                                                                                公約以及美洲國家其他人權文書與國際的法律;認識到原住民族是國際法的一個主
                 1. 原住民機構與國家鞏固                                                                                                體,並注意到國家和原住民組織達到的進展,特別是在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的領

                 美洲國家組織會員國(以下簡稱國)                                                                                             域、在數個國際文書,特別是在《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69 號》。肯定的普遍性原
                 回顧美洲原住民族設立一項在其人口組織的,有特色的和不可或缺的部分,並                                                                           則和人權的不可分割性,及國際人權在所有個人的運用。
            有資格成為美洲國家認同的一部分,以及在加強會員國機構與根據民主原則建立國家                                                                                 8. 群體權力的享受
            統一扮演特別的角色 ; 並且,進一步回顧一些民主體制和概念使起源於原住民族制度                                                                               回顧國際社會承認的權利,只能當全體行使時才可享有。

            的美洲國家機構具體化,並且在許多情況下其目前參與決策制度與對美洲當局改善民                                                                                 9. 國際文書條款之進展
            主制度回顧發展其國家司法系統的需要,以鞏固我們的社會多元文化的性質。                                                                                    注意到在保障權利與原住民族機構符合憲法的、立法的和法律學的發展。宣布:
                 2. 消除貧困與發展權
                 關懷原住民族其人權和基本自由屢次的損失之困擾 ; 在其內部與外部的社會,                                                                         第一部分:原住民族

            以及為剝奪其土地、領土和資源,從而防止他們行使,尤其是他們依照其傳統、需                                                                              第 1 條  範圍與定義
            要和利益的發展權。承認嚴重的貧困使在西半球幾個地區的原住民族痛苦,並其生                                                                                  1. 本宣言適用於原住民族以及由社會、文化和經濟條件加以區分的其他國家社
            活條件普遍惡劣。並回顧在 1994 年 12 月美洲國家高峰會議所發布的原則宣言,國                                                                        會地區之人民,其地位是由其習俗或傳統,或由特別法律或法規作全部或部分管理。
            家元首和政府宣布,在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十年的遵守情況下,他們將集中精力提高                                                                                  2. 自我身分證明為原住民族為應被視為確定本宣言條款申請的人民一個基本

            原民族及其社會行使民主權與獲得社會服務。                                                                                              標準。
                 3. 原住民文化與生態                                                                                                      3. 在這此文書使用「人民」一詞,不得被解釋為有尊重任何其他權利之含意,
                 承認符合美洲原住民族文化對環境的尊重,並考慮到原住民族、環境、土地、                                                                           在國際法可能會重視這一詞。
            資源和領土在其生活和天然資源之間的特殊關係。

                 4. 和諧的關係,尊重和沒有歧視                                                                                             第二部分:人權
                 重申所有國家和美洲人民都有責任終結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以期建立和諧的                                                                           第 2 條  充分尊重人權
            關係和各民族之間的尊重。                                                                                                          1. 在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美洲人權公約以及其他國
                 5. 領土和原住民的倖存                                                                                                 際人權法承認原住民族有權充分和有效地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在本宣言的任何內

                 承認在許多原住民文化中,傳統集體制度為了控制與使用土地、領土和資源,                                                                           容不得被解釋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這些權利,或不符合包括人權法的國際法文
            包括水體和沿岸地區,為其生存、社會組織、發展及其個人和集體福祉的必要條件;                                                                             書授權任何行動。
            並承認這種形式的控制和所有權是多樣與特殊的,藉由其所居住的國家法律不一定                                                                                  2. 原住民族有集體權利是其成員享受人權不可或缺的。因此,國家尤其承認原
            配合該制度所保護。                                                                                                         住民族集體行動、其文化、自稱與實踐他們的精神信仰,並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6. 安全與原住民地區                                                                                                      3. 各國應確保原住民族充分行使一切權利,並應採取在按照其憲法程序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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