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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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落實在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 3. 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使原住民瞭解行政、法律和政治的規範與程序,
第 3 條 屬於原住民族的權利 並在有關這些事項中加以理解。在原住民語言普遍之地區,各國應努力建立相關語
在按照傳統和習俗的人民或民族的關注下,原住民及其社會都有屬於原住民族 言作為官方語言,並給予其非原住民官方語言之相同地位。
的權利。 4. 原住民族有權使用其原住民之姓名,並有國家承認之。
第 4 條 社會的法律地位 第 9 條 教育
原住民族有權在其制度內之國家充分認識其法律人格。 1. 原住民族應有權:(a)建立並提議其教育方案、機構和設施之議案;(b)
第 5 條 不強迫同化 編制和執行其教育規劃、方案、課程和教材;(c)培養、教育和認可其老師和行政
1. 原住民族有權在各個方面自由地維護、快速和發展其文化身分,免除任何同 人員。各國應努力確保為整個人口和全國教育制度的補足的這些制度保障平等教育
化之企圖。 與教學的機會。
2. 各國應不承諾、支持或贊成任何矯揉造作或強迫同化原住民族的政策,摧毀 2. 當原住民族作出如此的決定,教育制度應在原住民語言和納入原住民內容下
一個文化或任何可能滅絕的原住民族。 實施,他們也應完全掌握官方語言或語言提供必要的訓練和方法。
第 6 條 反對歧視之特殊保障 3. 各國應確保那些教育制度在品質、效率、易接近以及在提供給一般大眾所有
1. 原住民族有權以反對歧視之特殊保障,可能必須開始充分享受國際和國內公 其他方式上都是平等。
認之人權 ; 以及賦予原住民婦女、男人和兒童的行使的必要措施,不受任何歧視、 4. 各國應採取措施,以保障原住民族成員獲得所有程度教育之可能性,至少如
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精神之權利。國家承認暴力施加反對的人由於其 一般大眾有平等的品質。
性別和年齡防止與剝奪那些權利之行使。 5. 各國應包含其一般性的教育制度,內容反映其社會多元文化的性質。
2. 原住民族有權充分參與保障之法規。 6. 各國應為實施這一條款的規定提供財務和任何需要援助的其他類型。
第 10 條 精神與宗教自由
第三部分:文化發展 1. 原住民族有權以道德自由、宗教自由和精神的實踐,並於公開與私下行使之。
第 7 條 文化完整性之權利 2. 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在違背其意願下企圖強迫轉換原住民族或強加於
1. 原住民族有權以其文化之完整性,以及其歷史和考古文物,其生存與成員身 他們之信仰。
分兩者皆重要。 3. 原住民族參與合作下,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他們的聖地包括墓地是
2. 原住民族有權恢復關於其被剝奪的財產是不可能的,基礎上的補償比國際法 被保存、尊重和保護。國家機構應歸還已被占用之神聖陵墓與文物。
標準較無利。 4. 各國應鼓勵所有人重視原住民精神象徵、習慣、神聖的儀式、表達和協議之
3. 各國應承認並尊重原住民生活的方式、習俗、傳統、社會的形式、經濟與政 完整性。
治組織、機構、慣例、信仰和價值觀、使用的服飾及語言。 第 11 條 家庭關係與家族連結
第 8 條 哲學、世界觀與語言 1. 家庭是自然與社會的基本單位,必須由國家尊重與保護。因此,國家應承認
1. 原住民族有權以原住民語言、哲學與世界觀作為一個國家和普遍性文化的構 並尊重各種形式的原住民家庭、婚姻、家族姓名和親子關係。
成要素,因此,應尊重他們並促進其傳播。 2. 在確定孩童最感興趣是關於原住民族成員的子女之保護與收養之問題,並在
2. 國家應採取措施,確保在有強烈原住民存在感之地區使用原住民語言播出廣 打破關係及其他類似的情況下,應考慮由法院和其他有關機構所給予之意見,包括
播電臺和電視節目,並支持原住民電台和其他媒體之建立。 個人、家庭和社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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