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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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第3條                                                                                                               區發展計劃與方案的制訂、實施和評價。
                 1. 原住民和部落民族應不受障礙或歧視地享有充分的人權和各項基本自由。公                                                                             2. 在有關民族的參與及合作下,改善他們生活和工作條件以及提高他們的健康

            約條款應無區分地適用於這些民族的男女成員。                                                                                             和教育水平應作為他們所居住地區全面經濟發展計劃的首要目標。為發展這些地區
                 2. 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武力或強制手段侵犯有關民族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本                                                                         所實施的特殊項目也應如此設計,以促進這一改善的實現。
            公約所載明的權利。                                                                                                             3. 各政府應保證,凡適宜時,與有關民族合作,開展調查研究,以估價按計劃
            第4條                                                                                                               進行的發展活動對這些民族所產生的社會、精神、文化和環境影響。這些調查研究

                 1. 應酌情採取專門措施,保護有關民族的個人、機構、財產、勞動、文化和環境。                                                                       的結果應被視為實施這些活動的基本標準。
                 2. 此種專門措施之採取不得違背有關民族自由表達的意願。                                                                                     4. 各政府應與有關民族合作,採取措施保護並保持他們居住地域的環境。
                 3. 此種專門措施絕不應妨礙有關民族不受歧視地享受公民的一般權利。                                                                            第8條
            第5條                                                                                                                   1. 在對有關民族實施國家的立法和規章時,應適當考慮他們的習慣和習慣法。

                 在實施本公約的條款時:                                                                                                      2. 當與國家立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或國際公認的人權不相矛盾時,這些民族應
                 (a) 應承認並保護這些民族的社會、文化、宗教和精神價值與習俗,並應適                                                                          有權保留本民族的習慣和各類制度。必要時,應確立各種程序,以解決實施這一原
                      應考慮作群體和個人,他們所面臨問題的性質;                                                                                   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衝突。
                 (b)應尊重這些民族的價值準則、習俗和各類制度的完整;                                                                                      3. 本條第 1 和第 2 款的實施應不得妨礙這些民族的成員行使賦予所有公民的權

                 (c) 應採居某些政策,緩解這些民族在面臨新的生活和工作條件時經歷的各                                                                          利和承擔的相應義務。
                      種困難,這項工作應有受影響民族的參與合作。                                                                                   第9條
            第6條                                                                                                                   1. 在國家立法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允許的範圍內,對有關民族採用傳統方法處理
                 1. 在實施本公約的條款時,各政府應該:                                                                                         其成員所犯罪行應予尊重。

                 (a) 當考慮立法或行政措施時,通過適當的程序,特別是通過其代表機構,                                                                              2. 當局和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應考慮這些民族處理此類問題的習慣。
                      與可能受直接影響的有關民族進行磋商;                                                                                      第10條
                 (b) 確立各種途徑,以使這些民族可以自由地,至少是與人口中其他部分人                                                                              1. 在對這些民族的成員實施普遍法律所規定的懲罰時,應考慮他們的經濟、社
                      同等地參與各層級負責制訂與其有關的政策和計劃的選舉機構以及行政                                                                         會和文化特點。

                      和其他機構的決策;                                                                                                   2. 應優先使用除監禁以外的其他懲罰辦法。
                 (c) 確立各種途徑,使他們充分發展本民族的機構並發揮積極性;在適當的                                                                          第11條
                      情況下,應為此提供必要資金。                                                                                              對於要求有關民族的成員提供何形式的強制性個人服務,無論其為有償或無
                 2. 在實施公約的過程中,應以真誠的態度並採取對情況適合的方式開展磋商,                                                                         償,均應加以禁止並依法懲處;但法律對全體人民都有規定者應予除外。

            以就擬議採取的措施達成協議或取得一致意見。                                                                                             第12條
            第7條                                                                                                                   有關民族在其權利受到踐踏時應該受到保護,為有效地保護這些權利,可由個
                 1. 有關民族有權決定自身發展進展的優先順序,因為這將影響到他們的生活、                                                                         人出面或通過其代表機構提出法律起訴。應採取措施,保證這些民族的成員在訴訟
            信仰、制度與精神福利和他們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並有權在可能的範圍內對其經濟、                                                                             程序中能聽懂和被聽懂,必要時,可提供翻譯或採用其他有效措施。

            社會和文化發展行使管理。此外,他們還應參與對其可能產生直接影響的國家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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