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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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之條款。由於其意見,與會者呼籲聯合國、聯合國教育                                                                              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以及泛美印第安人協會在適當級別上和在其各自領域
            科學暨文化組織、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糧農組織,以及美洲國家組織與                                                                              中共同合作制訂的,並且為了推進和保證這些條款得以實施,各方擬議繼續進行合

            美洲各國間印地安人協會,採取必要的步驟以應用這些全部原則。                                                                                     作,茲決定按會議議程的第 4 個項目,部分修訂 1957 年《原住民和部落人口公約(第
                 與會者對聯合國各會員國和上述提到的專門機構提出其呼籲,要求他們給予特                                                                           107 號)》通過若干建議,並確定這些建議應採用一個國際公約的形式,修訂 1957
            別關注以應用這些原則,並且與一般和區域性的國際的、政府間和非政府的組織合                                                                              年的《原住民和部落人口公約》,於 1989 年 6 月 27 日通過如下公約,該公約在引
            作,特別包括印地安人組織,以確保遵守美洲印地安人的基本權利。                                                                                    用時可稱為《1989 年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

                 這一項呼籲也是對立法、行政、行政管理和合法部門的官員,和美洲國家所有
            公職人員的關注提出,要求其在其日常職務過程中將永遠表現符合上述原則。                                                                                第一部分:總政策
                 與會者呼籲科學界的道義和個人包括有道義上的責任以確保其調查、研究和做                                                                           第1條
            法,及其作為借鑒,不能用來作為不實的陳述或解釋的藉口,這可能會損害印地安                                                                                  1. 本公約適用於:

            民族、人民和民族群體。最後,與會者提請注意有必要規定印地安民族、民族和民                                                                                    (a) 獨立國家的部落民族,其社會、文化和經濟狀況使他們有別於其國家社
            族團體的真正代表的適當參與任何可能會影響其未來的活動。                                                                                                 會的其他群體,他們的地位係全部或部分地由他們本身的習俗或傳統或
                                                                                                                                        以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加以確定;
                                                                                                                                  (b) 獨立國家的民族,他們因作為其在所屬國家或該國所屬某一地區被征服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於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                                                                                       或殖民化時,或在其目前的國界被確定時,即已居住在那裡的人口之後
            Convention (No. 169)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裔而被視為原住民,並且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他們仍部分或全部地保
            Independent Countries                                                                                                       留了本民族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制度。
                                                                                                                                  2. 自我確定為原住民或部落應被視為是決定本公約條款適用的群體的一個根本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 76 屆會議於 1989 年 6 月 27 日通過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                                                                 標準。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 1989 年 6 月 7 日在日內瓦舉行第 76 屆會議,注意到                                                                         3. 本公約使用「民族」一詞,不應解釋為國際法使用此詞時可能具有的各種權
            1957 年《土著和部落人口公約》和《建議書》中所包括的國際標準,回顧了《世                                                                            利的含義。
            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第2條

            盟約》以及有關消除歧視的許多國際文書的規定,考慮到自 1957 年以來國際法律                                                                               1. 各政府有責任在有關於民族的參與下發展協調而有系統的行動.保護這些民
            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以及世界各地區原住民和部落民族目前的發展狀況,使得宜就                                                                              族的權利並尊重其作為一個民族的完整性。
            這一問題通過一些新的國際標準,以期去除早期標準中的同化傾向,認識到這些民                                                                                  2. 此類行動應包括如下措施,以便:
            族希望在其所居住國家的結構之內,自主管理本民族各類機構、生活方式和經濟發                                                                                  (a) 保證這些民族的成員能夠平等地享受國家法律和規章賦予該國人口中的

            展,以及保持並發揚本民族的特點、語言和宗教的願望。注意到在世界許多地方,                                                                                        其他成員的權利與機會;
            這些民族不能與其所居住國家內的其他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並注意到他們的                                                                                  (b) 在尊重其社會文化特點、習俗與傳統以及他們的制度的同時,促進這些
            法律、價值觀念、習俗和看法常常受到侵蝕,提請注意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對人類文                                                                                        民族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的充分實現;
            化的多樣化,對人類社會的和諧與生態平衡,以及對國際合作和相互理解作出的明                                                                                  (c) 以符合其願望和生活方式的作法,幫助有關民族的成員消除原住民與國

            顯貢獻,注意到下述條款係經與聯合國、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                                                                                        家社會中其他成員之間可能存在的社會經濟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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