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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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4. 賦予獨立          摧毀任何天然資源或其他資源將直接或間接導致破壞或瓦解原住民族或團體之任何
 原住民族或團體應被賦予按照國際法其可能渴望之獨立程度。  行動或管理過程應是非法的。

 5. 條約與協議         12. 原住民成員
 條約與其他協議進入原住民族或其他國家團體,無論是否命名為條約或除此之  沒有任何國家再透過立法、管理或其他方法下,應採取行動干預原住民族或團
 外,應被承認和應用於相同的方式與根據相同的國際法和原則作為其他國家進入的  體的最高統治者之權利以確定其本身成員。
 條約和協定。           13. 結論

 6. 廢除條約和其他權利          在此國際法律現有的義務下宣布所有權利和義務。
 與原住民族或群體制訂條約和協定不應受到單方面廢除。在沒有事件任何國家
 地方自治的法律可能充當失敗之抗辯,以堅持執行與原住民族或團體制訂條約和協
 議之條款。也不應由於國家聲稱這樣的改變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大體上造成任何國    《原住民權利原則宣言》

 家拒絕承認和堅持條約或其他協議。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f indigenous rights
 7. 司法管轄權
 沒有國家應斷言、聲稱或行使任何司法管轄權在任何原住民族或團體,原住民  原則 1
 族或團體之領土,除非根據有效的條約或自由制定原住民族或團體合法代表之其他  所有原住民族有自決權。憑藉此權利,他們可以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與自由謀

 協議。在任何國家方面之一切行動減損原住民族的或團體執行自決權之權利,應被  求其經濟、社會、宗教和文化的發展。
 現有的國際機構適當的關切。    原則 2
 8. 索賠之領土              在原住民族的生活範圍內的所有國家,應認識其原住民族人口,領域和教育。
 沒有任何國家應由發現權索賠或保留除此之外所有原住民族或團體之領土,除  原則 3

 了由有效的條約或其他自由割讓作為可能已合法取得的這些土地。  原住民族的文化是人類文化遺產的一部分。
 9. 解決爭端          原則 4
 所有在西半球的國家應透過協商或其他適當方法建立一項必須遵守的解決爭  國家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和習俗,並且承認為一項法律的綱要來源。
 端、索賠或其他關於原住民族或團體事項之程序。這些程序應雙方基本上公平地互  原則 5

 相接受,並符合國際法。目前現有的沒有支持原住民族或團體之所有程序應被結束,  所有原住民族有權利決定被包含在其人口範圍內的個人或團體的人。
 而新的程序應被建立符合本宣言。  原則 6
 10. 民族與文化完整性          每一原住民族有權利決定其教育的形式、結構與權力。
 對於任何國家採取或許可直接或間接導致破壞或瓦解原住民族或團體之任何行  原則 7

 動或管理過程應是非法的,除此之外,會威脅到這些民族或團體之民族或文化的完整  如那些國家的原住民族與其決議制度,都必須符合國際公認的群體與個人之
 性,其中包括,但不僅限於實行與支持非法政府與對於原住民族引入非原住民宗教。  人權。
 11. 環境保護         原則 8
 對於任何國家採取或許可關於原住民族或團體之領土,透過污染土地、空氣、  原住民族及其成員均有權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水或以任何方式耗盡之影響,在所有權或原住民族或團體不可或缺的生活下取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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