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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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資料選輯
《維護西半球原住民族國家和人民原則宣言草案》
Draft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for the defense of the
附錄 indigenous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estern hemisphere
序言
審議關於聯合國為促進和鼓勵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活動之議題,提到世界人
權宣言與國際公約有關作為其首要關注之個體,並且承認個人為文化、社會、國家
之基礎,以及鑒於這是一個任何個體的基本權利以實踐和延續其出生之文化、社會
和國家,並且承認加諸於民眾鎮壓、拒絕、或摧毀文化、社會、或其深信之國家、
或為國家成員之條件,因此確認
1. 承認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應獲得作為國家和各國之間法律的適當對象之承認,提供其渴望被承
認為一個民族和滿足建國的根本要求,即:
(a)有永久的居民
(b)有一個界定的領土
(c)有一個政府
(d)有能力進入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2. 國際法之主體
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原住民團體特此宣布為國際法的主體,並且有權保護本宣
言,提供其為結合語言、文物、傳統、或其他共同身分之可識別團體。
3. 保障權利
沒有原住民族或團體應被認為擁有較少的權利,或較小的地位為民族或團體並
未進入紀錄的條約或與任何國家之協議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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