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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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附錄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資料選輯














                    《維護西半球原住民族國家和人民原則宣言草案》
                  Draft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for the defense of the
 附錄               indigenous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estern hemisphere



                  序言
                       審議關於聯合國為促進和鼓勵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活動之議題,提到世界人

                  權宣言與國際公約有關作為其首要關注之個體,並且承認個人為文化、社會、國家
                  之基礎,以及鑒於這是一個任何個體的基本權利以實踐和延續其出生之文化、社會
                  和國家,並且承認加諸於民眾鎮壓、拒絕、或摧毀文化、社會、或其深信之國家、
                  或為國家成員之條件,因此確認



                  1. 承認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應獲得作為國家和各國之間法律的適當對象之承認,提供其渴望被承
                  認為一個民族和滿足建國的根本要求,即:

                       (a)有永久的居民
                       (b)有一個界定的領土
                       (c)有一個政府
                       (d)有能力進入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2. 國際法之主體

                       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原住民團體特此宣布為國際法的主體,並且有權保護本宣
                  言,提供其為結合語言、文物、傳統、或其他共同身分之可識別團體。
                  3. 保障權利

                       沒有原住民族或團體應被認為擁有較少的權利,或較小的地位為民族或團體並
                  未進入紀錄的條約或與任何國家之協議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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