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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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結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結論               得矯正改善的措施。在最低限度要求                          程序並非特定設計用來關注原住民族深
                                                            植於歷史的不公正,也並沒有明確地賦
                  下,這些措施必須執行當代具體關注原
                  住民族規範的發展,包括無歧視主義原
                                                            大規模公約和習慣規範的執行。再者,
                  則、文化整體性、土地和資源的掌控、                         予管轄權限,據以促進改善那些不平之
                  社會福利和發展,以及自治等規定。                          國際程序的確實運作仍然取決於國家主
                                                            權的同意,雖然並不全然是如此。甚且,

                       進一步言之,矯正改善措施應該是                      許多國家已經表態拒絕接受嚴格程度的
 全球多元族群的接觸與互動是不可  為人類互動過程中獨立單位之整體性與  符合自決權要旨程序的結果;因此此等      國際審查,尤其是在那些傳統上被認定
 避免的現象。即便是最孤立的社群,如  生存而言,具有限制國際法律秩序的權  程序應該包括相關原住民族有意義的參    屬於它們國家主權內所關切的事務。不
 果僅在確保他們持續的與世隔離,也需  能。不過,邁向更大規模確認原住民族  與,並聽從他們對於可證明為正當選擇    過,現行國際程序確實提供一項特定受

 要一定程度的和其他群體接觸。然而,  權利的國際運動過程—受到世界社群  的決定。協商談判是一項對於矯正改善     限制的方式,結合國際對於許多世界原
 歷史的回顧顯示下列固定型態的接觸不  對於擁護一般人權的承諾以及去除歐洲  措施發展以及執行相應規範時,被肯認    住民族利益的關切,此外,這些程序在
 再被接受:有關於帝國建構、征服或殖  中心思考偏見所激勵,這個傾向是非常  優先適用的程序。它提供了一項對話和    許多案例中已然運作,俾在符合當代規

 民的型態。原住民族係處於此等不成熟  明顯的。此外,正當這項運動可以期待  協議的潛在架構,前揭二者都對於獲致    範之架構,促進原住民族權利侵害的矯
 狀態接觸的末端,並持續承受此等不公  會隨著原住民族繼續堅持他們的理想而  具體解決方案和調解具有助益。       正改善。新的國際程序正在興起,包括
 平的結果。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國際法  持續,國際法已然在實質規範面開展,                       那些與新設立之聯合國原住民族常設論
 的發展在加速帝國建構與殖民運動,但  據以支持他們的生存與繁榮。  國家具有在國際法下改善原住民           壇相結合者。這些新興程序,藉由原住
 是今天它促成了一項非常不同形式的人  族權利侵害的責任,並經由協議或其他                       民族長期所受不公平之具體弱點獲得法

 類接觸,並且提供矯正過去壓迫歷史在  今日的國際法含括了關切原住民族  適切手段實踐相關國際規範的義務。行      律正當性,極有可能提昇國際體系的權
 當代表現形式的基礎。  之公約和習慣規範的組織體,而此項原  政、立法和司法係在其各自權責下運作           能,據以促進相關國際規範的有效實踐。
 住民族相關之國際法規範,係立基於自  的不同國家制度,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

 在過去的幾年中,國際法的發展  決權的原則。在當代國際體系中,自決  來實現這項職責,端視統治位階的憲法           總而言之,今日的國際法含括一
 已經受到原住民族致力於確保未來的  權是一項特別的規範工具,概括地建立  界限。但是,不論國家機構內之權力劃     項有益於原住民族之特定領域的規範和
 影響,亦即原住民族保持他們獨特的文  嘉惠於所有人的權利,包括原住民族在  分原則,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法人,負    程序。穿過歷史的檢視原住民族已然
 化特徵,並自由地選擇與其他人類族群  內。它命令所有人類接觸與互動的事件  有執行有關原住民族之相關公約和習慣    承受身體的侵害和精神的歧視;他們
 共存的發展。透過國際人權計畫,原住  和殘餘,必須符合一項基本概念,以及  規範的義務。               親眼目睹他們的文化被侵蝕,他們的土

 民族和他們的支持者,成功地促使國家  所有人都平等的具有掌控自己命運的權                       地被偷竊,以及他們的經濟被掠奪;此
 及其他相關的權力主體,開展與原住民  利。不論是展望未來或者是回顧過去,  一系列現行涉及國際組織之程序,      外,他們作為獨特社群而存在的權利受
 族需求更密切的調和機制。傳統國家主  自決權尤其反對帝國和征服的模式。考  激發國家遵從它們依據國際人權法所負    到威脅。國際法已經發展,即便是不太

 權原則以及相關源生自歐洲或西方殘留  量原住民族由於歷史及其後續錯誤而被  之義務,並在國家未確實履行時,形成    大的,而此項演變挑戰了這個歷史的餘
 的法律思想觀點,對於確認原住民族作  否決自決權的享有,他們因此有權利獲  壓力迫使國家關注。大體上而言,這些    毒,此項力量也將確保它的持續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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