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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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全與福祉受到保障,至少不會比陌 以及西班牙、葡萄牙人民的根據, 著作中,其中之一為堂氏(W. E. Hall) 在。 109 考慮到描述「國際之家」(具
生人到達之前來得差。而原住民族 與其說他們在責難他們國家權力的 所著 1924 年版本的《國際法研究》(A 有國際法人格的國家)」的成員像是一
能否自己創建一個如此的政府,或 基礎,倒不如說其實是在試圖影響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其中作 個套套邏輯,亦即那些國家仍需獲得國
者說這樣的政府只有從歐洲人才能 他們國家的行徑。他們是現今在我 者將原住民族排除於國際法主體之外, 際之家的承認,於是奧本海的論著受驅
尋得?對於國際法來說,前述問題 們之中,提出尊重主張,進而訴求 僅僅是實證主義概念下之必然結果,因 使將其條列出來。 110 其中幾個較為顯著
的答案中,指涉了文明跟需要文明 成為「原住民族之友」(friends of 為國際法憑藉於國家,而且是為了具有 的有「西歐舊基督教國家」,以及「在
的差別。……白種人的流入是不可 aborigines) 的 受 敬 重 先 人。 過 去 歐洲起源之國家: 歐洲以外所形成的基督教國家集團」,
能被停止的,只要那兒有土地可以 和現在,像這樣的人盤踞在一方, 包括了「起源於歐洲國家殖民地的美洲
耕作、有礦可以開採、有貿易可以 國際法的建構,藉由他們的投入得 其實不用多說,國際法是為了現代 國家。」 111 奧本海進一步地納入了兩個
發展、有運動可以娛樂、有好奇心 以受限在一定的範疇。即使那些與 的文明歐洲而生的產物,而且國際 「非基督教」(non-Christian)國家,
需要被滿足。如果任何狂熱的信徒 現代社會步調一致的,追求權利而 法建構了高級的人為制度,難以為 分別是土耳其以及日本,同時排除了像
認為野蠻人的生活是不需要白種人 非安份於他們原始的狀態,也難將 他國之不同種文明所理解或認識, 是「波斯、暹邏(譯註:今泰國)、中
介入的話,那麼他們必定會藉由其 避免的要承認文明以及非文明的人 這樣的國家僅能接受此一制度的限 國、阿比尼西亞(譯註:今衣索比亞),
他的方式帶向相同的結果,因為對 性,在他們之中是不存在的,因為 制,並作為那樣文明的承繼者。 107 以及其他相似的」,因為他們沒有「形
一個統治的政府來說,對於這些人 這就是國際法據以發展與保護的特 成與西方國家程度相同的文明」。 112 前
的隔離排除是必要的。綜據前述, 別功能…… 著名法學家奧本海(Lassa 面所述排除了對於印第安部族以及相似
國際法必須將這些原住民族視為未 Oppenheim)在其 1920 年的著作《國 的原住民族地位任何殘存的模稜兩可狀
開化的。 105 ……的確,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原 際法》(International Law)書中,作 態,奧本海的論著呼應了前人的論證,
住民族都沒有權利,但是對於他們 為排除原住民族為國際法主體之論述基 清楚地做了如下的強調,亦即國際法是
威斯特利克的論證有效的承認了國 權利的重視,勢將倚靠國家的道義 礎,受到那些所謂「國際之家」(Family 不適用於「有組織的流浪部族。」 113
際法是「白人」(white)的以及強大殖 良知,畢竟該國受肯認的領土主權 of Nations)成員影響,強調那些國家
民者的工具。既非文明(civilised)也 含括了原住民族的共同構成,國際 主觀意志上對於原住民族的不承認。根 這個時期的某些實證主義理論家,
非強大的殖民勢力,原住民族無法仰仗 社會規則的存在目的只在調節規範 據奧本海的論著,「當國際法的基礎被 為了要維持國際法是由國家制定且為國
國際法去阻撓這些力量。由此可見,原 其會員國的相互行為。 106 普遍認為是文明國家間的相互認可,單 家制定的觀點,非但將原住民族排除在
住民族的權利根本無討論的空間。根據 單國家地位並不表示即為國際之家的成 國際法主體之外,更有效地去除了原住
威斯特利克所闡釋: 從這個世紀的一開始,主要的國際 員……唯有經由承認,一個國家才能夠 民族的領土或主權權利。即使在那樣理
法學家就一直重複如下觀點,原住民族 獲取國際法上的人格,也得以成為一個 論觀點的時期,同時間條約協定的實施
再次的,當像是維多利亞 在國際法中是沒有地位或權利的。稍後 國際法上的主體。」 108 奧本海的理論 仍然存在於原住民族與歐洲強權之間,
(Victoria)、蘇鐸(Soto)以及瓦 的學者,明顯地更加確信這樣的觀點, 影響因此就被理解接受為廣為人知的國 實證主義理論者爭辯說歐洲強權及其後
魯維亞斯(Covarruvias)等人,主 省略了威斯特利克對此項議題的冗長論 家地位承認的本構理論,也就是說國家 繼政體作為「國際之家」成員,從來沒
張美洲以及非洲原住民族對抗國王 述,而視其為理所當然。在後其眾多的 地位要在獲得承認後才在國際法上存 有(never had)將原住民族視為能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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