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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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有國際層面權利的資格。舉例來說,美                         民母國在這些原住民族土地上的領土主                                                       續觀察政治以及社會組織的統治集團,                         地位,反映在 1920 年代以及 1930 年代
            國法學家海德(Charles Hyde)闡釋:「15                權。   119  一個原住民族社群對其本身土地                                                此最高形式與歐洲社會以及其子孫後代                         國際法庭的判決上。

            世紀以及 16 世紀時期歐洲人在西半球                       的治理權,以及任何其他權利除了因受                                                       相對應。     123  但他提出意見,那些非歐
            的探索……歐洲國家間同意原住民族並                         「正義戰爭」(just war)而有減損,不                                                  洲的「落後」(backward)人民有著最                         在 1926 年的一個國際判決中,國際
            不具有拘束歐洲探索者或其君主之領土                         會因為征服而喪失,這樣的論點透過前                                                       低限度的社會組織,據以符合「政治社                         仲裁組織裁決認為大不列顛不得持續宣
            控制權力。」       114  海德據此歸納「美洲印              面的闡釋,已經被認為超出國際法的範                                                       會」(political societies)的條件,如此             稱對「卡尤加」(Cayuga Nation)的主

            地安人從未被視為具備國際法中之人格                         疇考量了。                                                                   以來他們的領土只能藉由普遍的適用於                         權,除非是住在加拿大的卡尤加印第安
            地位或國家。」         115                                                                                               「國際之家」(international family)成             人,基於大不列顛的國籍始可宣稱。                   126
                                                           相同的,殖民國家在美洲部族與                                                     員間之規則來獲得。          124  對林德禮來說,           藉由這個立場,前揭仲裁組織堅決地宣
                 藉由將原住民族看做是沒有能力                       其他原住民族所簽訂的條約協定也為                                                        與威斯特利克以及其他學者不同之處在                         示印第安「部落並非國際法下的法律單

            享有主權地位或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                         了符合國際法的目的而被忽略。                   120  威                                 於,從歷史經緯的角度來看,「國際之                         位」。   127  在眾多學者之中,前揭仲裁
            法於是可以主導殖民化的模式,以及根                         斯特利克更進一步的論證指出,前面所                                                       家」肯認之成員與特定原住民族群體間                         組織援引美國法學家海德的主張,論證
            本地合法化殖民規則,隨之而來的是越                         述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藉由條約協定,                                                       所實踐的條約協定支持這個觀點。雖言                         印地安人從來就不曾(had)被認為是
            來越少甚至是不再會有因為原住民族的                         獲得原住民族的土地轉讓, 因為原住                                                       林德禮主張面對原住民族具備充分的政                         國際法的客體。         128  在海德後續的論著

            存在而有的影響,或者是其衍生的相關                         民族是「未開化的部族」(uncivilized                                                 治社會組織,單純的占有無法授與取得                         當中,他也援引卡尤加印第安人的判例
            後果。對於國際法的目的來說,原住民                         tribes),不具有完整領土主權資格的                                                    原住民族領土之法律上的權利;然則,                         來完備整體論證據以支持他的立場。                   129
            族的土地是在有任何殖民者的出現以                          特徵,此等條約協定並不能成立國家                                                        他維持如下的論點,認為原住民族領土
            前,從法律上的觀點來看,都被認為                          對於此領土的權利基礎。               121  據此,他                                     可以藉由戰爭的征服而獲得,並沒有任                             第二個相關的國際裁決,是 1928
            無人占領之地或者說「無主地」(terra                      的論證一方面合法化原住民族條約地                                                        何道德上的前提限制,亦即:「一旦征                         年美國與荷蘭在帕爾瑪斯島(Island of

            nullius)(空置土地)。         116  在這樣的虛        位的式微,同時旨在仔細檢視殖民權                                                        服成為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國際                 Palmas)的主權爭端。        130 美國的主張是
            構謊言之下,發現原則被用以支持殖民                         利主張的基礎。當威斯特利克的論證                                                        法就要承認他的結果。」             125               源生自西班牙的主權而來,而西班牙的
            者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權利主張,並                          確認這樣式微的權利,以及在促進穩                                                                                                  權力是基於新發現所生。但是,法庭做

            藉以忽略原住民族在這個「被發現」                          定的要旨下闡釋部族條約關係,他更                                                            無論林德禮分析的價值為何,在                        出對荷蘭有利的判決,因為荷蘭對於此
            (discovered)的土地所提出的任何權                    進一步地主張這些權利,即使是在條                                                        20 世紀初期之際,國家已經大幅度的                        地行使有效的占領,並且在此島上展現
            利主張。     117  為了得到原住民族的土地,                約協定之下,也僅有道德上的義務而                                                        摒棄與部落族人簽訂條約的行為,並且                         了主權。法庭深究了許多荷蘭人與原住
            一個殖民母國不需要藉由並未存在的戰                         非國際法範疇的效力。            122                                               在美洲或其他地方,幾已整合大部分原                         民族統治者之間的條約, 但僅將此等條

            爭來假裝占領,即便確實有,也不需要                                                                                                 住民族土地的控制權利。前述國家與原                         約協定視為與確立荷蘭主權相關的「事
            仰賴戰爭應有的規則來主張。                  118  相反         一個略顯反對意見並造成張力的                                                     住民族間之關係,除了少有的或無任何                         實」(facts)。    131  法庭並闡釋此等「國
            的,實證主義者所主張的領土有效占領                         法律思維,在 19 世紀晚期以及 20 世紀                                                  外力的監督機制,甚且獲得實證主義者                         家與原住民族王儲間的契約,並未獲得
            原則以及「國際之家」對於此一占領的                         早期階段,表現在英國公法學家林德禮                                                       所認可提供之法理框架的支援。實證主                         國際社群成員之承認,因此,在國際法

            承認,提供了法律機制用以鞏固這些殖                         (M.F. Lindley)的論著當中。林德禮持                                                義者對於原住民族及其權利論述的支配                         的觀念下,此等契約並不足以作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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