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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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7    參見努斯鮑姆(Nussbaum),同註 6,頁 82(確認是維多利亞(Vitoria)所提有關商務及戰爭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Dependencies to 1648,頁 61-63(戴文波特(Francis G.
                 法案的稿件)。                                                                                                          Davenport)編,1967)。
            8    格勞秀斯(Grotius)深深地信賴維多利亞(Vitoria)於 1608 年完成的著作《The Freedom of                                                  20  參見漢基(Hanke),前註 3,頁 25-27;葛林與迪克森(Green & Dickason),前註 3,頁 4-6。
                 the Seas》。格勞秀斯,The Freedom of the Seas (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編註 1916)(Ralph van                                              教皇的詔書 Inter caetera 為 requerimiento 所支撐,requerimiento 是西班牙國王 Ferdinand,在
                 Deman Magoffin 譯自 1633 版本)。                                                                                       1512 年所頒布的法令。其確切地訴諸教皇的讓國論,正如其對那些「崇拜偶像的印地安人」教
            9    參見葛林與迪克森(Green & Dickason),同註 3,頁 82、163-173,努斯鮑姆(Nussbaum),                                                     化以「教堂乃是全世界最高的領導,高於一切事物,而地位最為崇高的的教士稱為教宗,而國
                 同註 6,頁 38-39。正當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哲學勢力日益強大,中世紀哲風興起,混                                                            王以及胡安娜(Juana)皇后亦以此之名而鞏固其地位,君主們、其他島嶼的國王們,甚至藉由
                 合自源於內在理性主義的亞里斯多德學派以及來自於神授律法的基督教哲學體系。在這 2 個學                                                                      捏造而奉獻的佛瑪(Tierra Firma)亦然。」這當然是由西班牙征服者,在遭遇原住民之際向其
                 派的綜合體之中,儘管不盡完美、被視為是人類從上帝的永恆律法中的體現,自然法被視為是                                                                        宣讀,其中並包含了刑罰,尤其是對那些沒有立即遵守戒律的原住民們:「我們可以取走你的
                 理性的。關於中世紀哲風、亞里斯多德自然法學派的角色,以及阿奎那的討論,可見鄔曼(Walter                                                                   妻子以及孩子並將他們作為奴隸,而且可以依我們所能,對其做出傷害,並奴役一切不遵守的
                 Ullmann)的作品,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231-279(1961)。                              人們。」見漢基(Hanke),前註 3,頁 31-36(引註並討論 Requerimiento)正如漢基(Hanke)
                                                                                                                                  所觀察 Requerimiento 是「對空氣說話,因為並沒有找到印地安人。隊長將這些神學理論默默地
            10   參見努斯鮑姆(Nussbaum),同註 6,頁 61-114;塔梅洛(Damerow),同註 6,頁 23-29;麥                                                       在夜裡放置在印地安人的居住地,或者是在真正攻擊之前,便與其簽訂聯盟契約,更有理直氣
                 克杜格等(McDougal et al.),同註 6,頁 215-227。                                                                            壯的西班牙公證人,將他們鏗鏘有力的教條向逃竄至山區的印地安人丟擲。」同前所示文獻,
            11   參見努斯鮑姆(Nussbaum),同註 6,頁 72-73,79-101。                                                                            頁 34。譯者註:Inter caetera(1479)是由教宗亞歷山大六世在1493 年 5 月 4 日所頒布之教皇詔書,
                                                                                                                                  授予西班牙國王卡斯提亞(Castile)與奧勒岡(Aragon)土地。此詔書對當時的英國、法國不利,
            12   對格勞秀斯而言,即使上帝(God)也只是自然法的客體:「再一次、自然律法是不可挑戰的,                                                                      所以不為此 2 國所承認。譯者註:Requerimiento 是西文,英文為 requirement,為當時西班牙對
                 即使是那些連上帝也不能改變的道理……正如與上帝平等,並不會讓一加一不等於二,所以祂                                                                        美洲大陸行使主權以及戰爭權力之文件。
                 也不可能將本質的惡轉換成善。」格勞秀斯(Hugo Grotius),The Law of War and Peace,頁40(國                                             21
                 際法經典系列,1925 年版)(凱爾西(Francis W. Kelsey)譯 1646 版)。普遍可見於勞特派特                                                        De indis,同註 17,頁 127-128。
                 (Hersch Lauterpacht), "The Grotian Traditional in International Law,"23 British Y.B International 1,         22   同前註,頁 132-138。
                 頁 8-9(1946)。
                                                                                                                              23   同前註,頁 139。
            13   格勞秀斯(Grotius),The Law of War and Peace,同註 12,頁 38-39;見勞特派特(Lauterpacht),                                     24
                 同註 12,頁 7。                                                                                                       同前註,頁 161。
                                                                                                                              25   同前註,頁 160。
            14   參見麥克杜格等(McDougal et al.),同註 6,頁 217-224(討論自然法則學家應用在人類互動單
                 位的不同層次重點,而非領域內的社群)。                                                                                          26   同後註 136-153 及其內文。
            15   參見赫爾(Stuart Hall),《The Idea of the Modern State》一書中(頁 6-7) "The State in                                     27  比較科恩(Felix S. Cohen), "The Spanish Origin of Indian Rights in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31
                 Question,"(麥克林南編(Gregor McLennan et al.),1984);文森(Andrew Vincent), Theories                                      Geo. L. J. 1(1942)。當科恩針對維多利亞(Vitoria)的著作提出首創性的討論,肯定印地安人
                 of the State,頁 85(1987)。                                                                                         的權利時,他並沒有提及也沒有掌握維多利亞提出印地安和西班牙人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求助於
                                                                                                                                  戰爭的責任的有關討論。
            16   文森描述中世紀的政治社會就像「十字架般的各種團體的重疊,譬如各忠誠團體間的衝突,以
                 及統治的主體。」文森(Vincent),前註 15,頁 15。中世紀歐洲的主宰力量,封建體系,基於                                                            28  古典時期的學者使用的拉丁文 jus gentium 在現代多被翻譯為「國際公法」,就 1917 年翻譯維多
                 對於政治組織的零星影響。此契約的、雙邊的在社會階層上的義務,在本質上是一個繁複的而                                                                        利亞(Vitoria)16 世紀時的著作中即是如此。然而,如努斯鮑姆(Nussbaum)指出,直至 17 世
                 非鬆散的結構。……君主不再有特殊的權力地位;而只是在領土內凝聚社群的象徵,並且也是                                                                        紀 jus gentium「在獨立國家中才開始被認定為重要的專業用詞」。努斯鮑姆(Nussbaum),同
                 在法律的規範之下的,而非法律的來源。……許許多多中具有重要意義的社群,譬如資產家、                                                                        註 6,頁 13-15。這個專有名詞開始運用在羅馬法律的主要部分和全羅馬帝國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神職人員、互助會以及貴族,都會建構其自身的法律系統以及規則。同前所示文獻,頁 14。大                                                                      有關。同前註。有關羅馬jus gentium更多的討論,可見樂希雅(Juan Iglesia), Derecho Romano(第
                 約在 1300 到 1550 年之間的政治史以及社會史,既有封建體系崩毀而朝向現代國家前進,見韋勒                                                                12 版,1999);貝唐考特(Fernando Bentancourt), Derecho Romano Clásico(1995)。
                 (Daniel Waley),Later Medieval Europe: From Saint Louis to Luther(第 2 版,1985)
                                                                                                                              29   De indis,同註 17,頁 151。
            17   維多利亞(Francisco de Victoria),De indis et de ivre belli relectiones(國際法經典系列,1917 年                             30   同前註,頁 153。
                 版)(貝特(J. Bate)翻譯,依據鮑華耶(Iaques Boyer)編,1557;姆諾茲(Alonso Muñoz)編,
                 1565;以及賽門(Johann G. Simon)編,1696)(使用其拉丁文的名字「Victoria」)。                                                      31   De indis 出版,同註 17。
            18   同前註,頁 127。                                                                                                   32   同前註,頁 156。
            19   這種教皇奉獻的主題被視為是 bull Inter caetera(1493), 見 European Treaties Bearing on                                       33  威廉斯(Robert Williams Jr.)教授 , 對文藝復興時期歐洲的正義之戰抱持的批判的觀點,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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