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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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係,許多的非政府組織被允許以各種                               儘管國際人權運動在國際法範疇                                                     人道主義的關注且持續擴展之因,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際,國際系
            形式參與聯合國有關人權和社會議題                          的擴張上,以及作為國家主權至上的緩                                                       附隨著自然主義者架構的重現,即係早                         統已經成立《聯合國憲章》,並且合併
                     18
            的論壇。 此外,聯合國下級政策決定                         衝,均扮演著關鍵因素,它同時也終止                                                       期古典理論學家用以規制主權國家關於                         人權誡律在它創立基礎之中。這個改革
            單位,包括以個人地位任事的專家們。                         了國際法對於人類組織普遍盛行的個人                                                       原住民族的待遇,然而雖然開啟了這項                         過的系統加入那些持續存在傳統形式
            擁有憲章賦予提議權的聯合國秘書處,                         /國家概念二分法之歷史連結。自 18                                                      論述,卻逐漸地超出歐洲中心觀點的範                         和爭取自治的地區對抗殖民主義的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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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為提供非政府組織影響力的重要來                          世紀以來,在西方思想中,權利是被認                                                       圍。 這個被現代人權運動所鍛鍊的開                         命運動。 然而,經由國際系統發展和
            源,特別是關於人權議題。               19             知和被連結至個人(individual)在對                                                  端,已經是國際法重新訪查原住民族主                         促生之去殖民化政權,嚴重忽視原住
                                                      抗國家或是國家(state)主權至上時,                                                    體的基礎,並且最後將演變成公式化成                         民族早於歐洲殖民化之前原生的聯繫
                 所以,藉由普遍的聯合國系統,也                      對於自由、平等、參與,以及經濟和人                                                       為幫助原住民族擁有自身藍圖和志向的                         和政治秩序。反而,不顧前殖民時代
                                                                             23
            藉由相似的區域層級的組織,國家論者                         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雖然西方個人                                                       勢力。                                       的政治和文化模式,將殖民領土的人
            的概念被擁護,同時也在構成和形塑國                         主義和國家主義仍舊作為普遍的勢力,                                                                                                 口當作一個集合的整體被認為是去殖
            際法的官方性多邊協商過程中被用來應                         人權的官方討論,逐漸變成注意支持人                                                         現代人權架構中的初始模型                            民處方的受益單元。
            付人道主義和道德目標。並且在這些過                         類聯合的和文化的典範之價值上,該典                                                           國際體系內對於被定義為原住民
                                                                                        24
            程中,不只被國家群體中的改革者趨勢                         範的存在是獨立於國家架構之外。 因                                                       族的民族或人群的關心,已然提升成                              因此,依據憲章為基礎之去殖民
            所影響,同時也被非國家行動者影響。                         此,群體或是集體權的意涵,開始在人                                                       為更大的關懷中的一部分:即對於經                          化的實行體制,並不含括政府或社會次
                                                      權規範的闡釋中,以及在國際人權機構                                                       歷殖民歷史與持續被那段歷史遺緒所                          序現狀的改變,而此等狀態係殖民的
                 作為聯合國和其他主要國際組織                       的審理或準審理程序上找到著力點。                                                        蹂躪的人們的 關懷。20 世紀中葉之                        歷史過程中達到高峰。相反地,它導
            設立基礎人性誡律的原則,已經成為                                                                                                  後,在「後聯合國憲章」(post-United                   致一項整體制度性規則的創立,且被

            擴張性創造的基礎,以及仍舊在發展                               總之,國際法 —一項在今日跨                                                     Nations Charter)的世界,被歐洲霸權                 視為係實行自治的適切措施。1960 年
            中且與人類福祉直接相關之規範的主                          越國界發揮功能的原則、規範和程序之                                                       所支持之殖民主義致使政治理論在過                          聯合國大會《第 1414 號決議》確認在
            幹。在「人權」(human rights)的大                   集合體,依舊是國家中心取向,但是如                                                       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失去聲譽,並在當                          不變動殖民疆界的狀況下,賦予殖民
            標題下,這些建立於或是反應多邊條                          今被直接關係個人、甚至是群體的論述                                                       時主要競爭的政治理論中凋零:西方                          領地獨立的國家地位,不管大多數的

            約協議和其他諸如聯合國大會決議等                          所拉動。雖然在國際法體系中,主權國                                                       式民主、馬克斯主義和其相關變異理                          這些領土界線幾乎都是過去專制獨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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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檔的規範和伴隨之監督程序, 或                         家仍舊居大多數,但是他們屈服於包羅                                                       論。不管 20 世紀中葉極化地緣政治權                       的本質。 依據相附隨之《第 1541 號
            多或少管制所有的國家乃至他們的人                          萬象且被世界和平、穩定和人權所框架                                                       力之政治理論的分歧,國際社會視殖                          決議》以及其他相關的國際決策,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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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國家和非國家行動者所致力之國                         的規範趨勢下。這個被現代國際組織以                                                       民主義和它的遺緒為共生的規誡。無                          同時也被認為賦予前殖民領地的權利,
            際人權運動,教導承擔和協調國際上                          及在多邊協調中相關連之非國家行動者                                                       論是透過馬克斯主義或是西方民主主                          如果這個領地與既有獨立國家相結合或
                                                                                                                                                                                                  28
            有關守護獨特人類利益的相關行動,                          所促進的趨勢,強化了國際法對於處理                                                       義理論鏡頭的觀察,殖民的架構被負                          係與其相整合成單一國家, 只要這項
            有可能在當代國際法體系中關乎這些                          有關國家排他性國內領域事務的能力。                                                       面地視為剝奪人們在支持政府的自治                          安排係建構在領土內人民都享有平等
            利益事項上,削弱國家宣稱的排他性                                                                                                  權,政府最終仍然是控制在基於自我                          權的基礎狀況下,且都係依據該等人

            主權或管轄權。         22                             國際法開啟對於非國家實體基於                                                     利益之殖民國家民族手中。                              民自由表達意願所支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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