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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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性的概念,至少部分是因為這個意                        在公約的前言敘述中,其承認「原住民                                                       中的固有緊張關係。原住民族要求對其                             這項民族/人口的爭議最終藉由
               涵是依據政府所理解的概念在執                         族的祈願據以行使對其制度、生活方式                                                       集體性格之權利給予承認,這種權利係                         不愉快的妥協而解決,該項妥協允許民

               行。實際上,它也被用來作為消滅                        以及經濟發展的掌控,此外,在其居住                                                       依據歷史源流賦予社群作為受益者,而                         族(peoples)一詞在新公約中的使用,
               有別於主流社會生活方式的概念。                        的國家架構內,據以維持並發展他們的                                                       非僅只是個人或(初生的)國家。此等                         但是在該條款加註了下列文字:「本公
                                                                           59
               公約中吸納這一項構想,同時阻礙                        認同、語言與信仰。」 根據這項前提,                                                      權利的概念化與闡釋與個人╱國家概念                         約使用「民族」一詞,不應解釋為國際
               了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受益於公約                        該公約包括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整體性的                                                       二分法相衝突,而前述二分法的概念,                         法使用此詞時可能具有的各種權利的含
                                                                                 61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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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條款所提供的強化保障,因為                        條款, 土地與資源權利, 以及再社                                                       環繞在人類社會中的主流支配意涵,且                         義。」 再者,與會者取得共識將下列
                                                                                        62
               對於政府不信任的使用。在這個面                        會福利範疇中的無歧視主義原則; 此                                                       持續在形塑國際標準。進一步而言,前                         文字納入委員會議程紀錄中:「委員會
               向上,讓人回想附屬委員會的特派                        外,公約大體上要求國家在所有影響                                                        揭集體權的主張,挑戰了國家主權的原                         充分的認知,「民族」一詞在本公約的
               專員在他研究中所強調……採取納                        原住民族的決策上,尊重原住民族的                                                        則,尤其是這項原則係屬國家權力範疇                         使用,不具有指涉國際法中所理解之自

               入原住民族權利主張策略的需要。                        企望。    63                                                               內唯恐失去的社會與政治組織。《第                          決權的權利內容。」          69
               在他的意見中,多元主義、自給自                                                                                                169 號公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困難,
               足、自我治理與民族發展等政策,                             在 1989 年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                                                  特別呈現在關於確認公約受益主體民族                             國際勞工局關於「民族」一詞使
               顯現出那些在有關政府政策形成與                        《第 169 號公約》之時,一些原住民                                                     (peoples)一詞概念的使用上。就像                      用條件的立場,指出「民族一詞……

               執行上,應賦予原住民族最佳機會                        族權利的倡議者,表達了對於該公約                                                        其他討論原住民族權利的國際架構中,                         不管在任何情狀之下,並不會限縮該
               與直接參與的工具。           56                 中所使用語言的不滿,在有關原住民                                                        公約倡議者強調使用民族(peoples)                      詞的意涵」,但是反而僅只是一項工
                                                      族的關切上,公約未能有效地拘束國                                                        一詞取代人口(populations),作為確                   具,據以提交聯合國程序進行審議該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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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約修正的討論,進行於 1988 年                   家政府作為。 在一些隱含(caveats)                                                   認公約受益主體。 前者一般而言被認                         詞之涵義。 無論如何,公約中符合條
            與 1989 年的國際勞工大會議程,國際                      或以建議語言方式呈現的公約條款,                                                        為指涉更強烈且更積極的肯認群體認                          件的語辭,反映許多國家背離明確肯
            勞工大會係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高意思                          以及基於國家權力支配原住民族的假說                                                       同,以及被認知係相應於社群特徵。然                         認原住民族群體自決權之概念,此項
            決策機構。該項年度會議係由勞工組                          上,對於公約的批判隨即升高加劇。                    65                                  而,國家政府拒絕使用民族(peoples)                     背離實係因為國家恐懼自決權內涵指
            織與雇主組織的代表,以及政府代表                          然而,大部分的批判,係以高度法律                                                        一詞,因為該詞具有連結自決權(self-                      涉一項分離獨立的實質權利。因此,

            三方所組成。在大會委員會審議修正                          用語暗示和最壞情節的解讀公約方式,                                                       determination)的意涵(例如:《聯合                  儘管《第 169 號公約》的發展促進原
            案的議程,特別允准原住民族群體有                          而缺乏整體架構的理解。失望的主要                                                        國憲章》中所陳述「民族自決與平等權                         住民族權利的改革論證,在這項連結
            限制的參與安排。1989 年會議的閉幕                       原因,僅在於相較那些包括在公約的                                                        利」),而自決權被認為與主張獨立國                         關係上明確的應用自決權乙詞,持續
            式中,勞工大會全體通過了新的《第                          最後版本內容,無法以更全面性的角                                                        家地位的權利相關連。這個議題在這邊                         的引發爭議。

            169 號公約》,並且調整之前政策的哲                       度來形成一項公約。                                                               更顯複雜,因為原住民族概括說來訴諸
                     57
            學立場。 隨著挪威與墨西哥的簽署,                                                                                                 「自決權」作為表達他們免於壓迫,                              不過,原住民族自決權的根本性
            該項公約在 1991 年生效。           58                   《第 169 號公約》可以被視為透                                                  繼續以獨立社群存在的慾望,儘管實際                         規範內涵,明顯的在一定的實質程度上
                                                                                                                                                                                                       71
                                                      過國際法來回應原住民族需求的運動呈                                                       上,所有的實例都否決了他們對於獨立                         獲得《第 169 號公約》的支持。 即使
                 《第 169 號公約》的基本意旨顯示                   顯,以及在同一個時間,闡釋該項運動                                                       國家地位的企求。         67                       民族一詞的合格用法暗示了原住民族群




            6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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