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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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一部分 第二章︱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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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作為鞏固他們的文化認同與「實 據以進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起 的國家其中三個國家,提交關於宣言草 過。 沒有任一政府投票反對通約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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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決權」。 之後由聯合國所召 草,俾以提交聯合國大會同意。 1988 案內容口頭或書面意見至附屬委員會工 過,儘管仍有一些表示棄權。 然而,
集關於原住民族的多元層面關切的專家 年工作小組主席提交第一份草案完稿, 作小組。 那些棄權的政府代表表達主要的關切
討論會,同樣也達成強調同樣主題的結 草案內容充分反應原住民族代表的意 在於特定條款內容的用字或關於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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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並且包含名為原住民族組織的人們 見。 宣言草案的討論持續在後續議程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的 內容所形成之不確定認知,另一方面
參與。 85 中進行討論,直到工作小組在 1993 年 開展,實際上即為附屬委員會工作小組 則在大部分的事例中,表示支持此一
完成最終版本內容並提交其聯合國母 標準設定規範討論的延伸發展,雖然原 新公約的核心要旨。 100
依據柯柏研究與出席 1977 年非政 體機構審議。1994 年附屬委員會通過 住民族參與的程度較不完全,此係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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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組織會議的原住民族群體代表的建 工作小組所提草案內容,並提交聯合 國際勞工組織的官方架構限制。 大部 他們對於《第 169 號公約》文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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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經濟暨社會理 國人權委員會, 該委員會嗣後也成立 分在工作小組程序中積極活躍的國家, 容的不安,很大程度是源生自國際法律
事會在 1982 年通過成立聯合國原住民 它本身事實上的工作小組,進行該草 同時也在國際勞工大會起草《第 169 號 主流論述架構對其用語的限制。在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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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係屬防止歧 案的研究。 92 公約》的委員會會議上,採取了能見度 主流架構中,就像前面所述, 101 用來
視與保護少數附屬委員會的一個單位, 高的角色。美國雖然在工作小組標準設 表明群體認同或權利資格的用語,已經
由獨立人權專家而不是由政府代表來組 經過宣言草案的起草過程,附屬 定規範活動中很少參與,但在國際勞工 引發國家主權的高度敏感性,通常將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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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自從它成立之後,工作小組每年均 委員會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致力於國 組織的程序上則呈現顯著的貢獻。 除 蓋規範性意涵的一致性。舉例來說,一
會進行長達一週的會議。工作小組的原 家、原住民族與其他群體間,在關於原 了勞工與雇主代表作為形成國際勞工組 些在 1989 年勞工會議審議《第 169 號
始工作要旨在審議關於原住民族的發 住民族及其權利的規範具體內容上,進 織治理的「三方結構」(tripartite)系 公約》時表示棄權的國家,指出他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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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並且致力於國際標準的建構。 工 行延伸多邊的對話。 藉由歡迎原住民 統以外,總計有三十九位政府代表參與 於公約中使用領土(territories)一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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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小組活動的範圍因此被拓展至包括原 族所提評論與建議,超過十年的時間 大會委員會的討論。 國際勞工組織條 關切。領土一詞在那邊係表明原住民族
住民族與國家間之條約研究,以及另一 裡,工作小組提供原住民族一項重要管 約修訂程序,由於專注在適度時間架 在他們所生存之整體環境中的利益。 102
專注在原住民族文化與智慧財產權的保 道,讓他們能促進自身對於國際場域中 構內通過規範性文件,加速了國際對 雖然並未造成公約其他條款依附於該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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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工作小組本身係由五位循環輪替 闡釋他們權利的意涵。在工作小組起草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討論。隨著漸增的 之具體意涵的不一致,某些國家對該詞
的附屬委員會成員組成。然則,透過在 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政府回應以他們 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國際關切,帶動 隱含主權競爭之意表達畏懼,這個原因
它年度會議中所採開放性參與,工作小 個別對於原住民族權利內容的觀點。實 那些權利內容核心的普世意見的擴展, 實係因為領土一詞傳統上的用法係和獨
組成為一個介於原住民族、政府、非政 際上所有西半球國家,最終均參與工作 該項核心內容的釋明實質上係由原住 立國家地位相關聯。 103
府組織與其他團體之間,傳播訊息與交 小組在宣言內容的討論。境內有原住民 民族當代需求來形塑,並獲得多年來
換觀點的重要平臺。 族人口數量眾多的加拿大,採取了帶頭 官方對於該主題論證的支持。這項普 雖然存在此等敏感性,也造成少數
的角色。其他具有顯著原住民族人口的 世意見的核心反應在至少部分的《第 國家對於公約表決表示棄權,紀錄上並
工作小組最具有開創性的成果即係 國家也成為工作小組討論中的積極活躍 169 號公約》文本內容,公約文本並獲 沒有任何國家無保留地當場拒絕公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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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他的權利標準設定規範,這項規範 參與者,尤其是澳洲和紐西蘭。菲律 得起草委員會的一致合意, 且獲得全 本內之本質原則。事實上,一些棄權的
在 1985 年由附屬委員會修正後同意, 賓、孟加拉以及印度僅只是在眾多參與 體勞工大會壓倒性多數的投票支持通 國家藉由報告國內計畫與公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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