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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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三章︱民族自決:基礎性原則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民族自決:            義者或背離異於自決權意涵(term self-                   蒙(Ammoun)的協同意見書確認平等
 第三章              determination)的明確祈願,潛在的概                  係自決權的中心意旨,並將其連結「兩


 基礎性原則            念(concept)含括廣泛分享價值的一                      項思想的潮流……建構在兩個相對立之

                                                            思潮,一方係地中海、希臘羅馬思潮,
                  項具體連結。這些價值合相關的決議過
                  程,可以被視為是國際系統中一項穩定
                  的力量,且被認為係國際法當代對待原                         代表人物有愛比克泰德(Epictetus)、
                                                            盧 卡(Lucan)、西塞羅(Cicero)以
                  住民族的基礎價值。                                 及馬可 · 奧裏略(Marcus Aurelius);
                                                            另一方則係亞洲和非洲思潮,包括有西
                       在後續的討論中,自決權被確認係                      奈(Sinai)聖者和拜占庭修士約翰 · 克
 即如在前章節所示,在過去的許  礎開始進行論述。  廣泛地關係到所有人,包括原住民族在                林麥克斯(Saint John Climac)、亞歷
 多年中,國際規範已然針對特定原住民  內,且是一項普世的人權價值規範,以                       山大的柏羅丁(Plotinus)和猶太神秘

 族架構中持續發展,包括那些明確表達  在國際法下討論原住民族的權利  及此項原則係基於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主義神學家斐羅(Philo),以及賦予
 於《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於原住民  時,若缺乏討論自決權,這些討論將  都有權掌控他們自己的命運。自決權賦  迦太基(Carthage)新光彩的聖奧古斯
 和部族人民公約》,以及那些現在可識  不是一個完整的原住民族權利論證。  予那些受折磨於帝國主義餘毒、歧視、     丁(Saint Augustine)。」     9

 別的習慣國際法。這些規範起源於國際  自決權在當代國際體系中是位階最高的  民主參與的壓迫以及文化壓制者,尋求
 法當代人權體制架構,因此他們大多源  原則。原住民族多次地依據自決權闡  救濟之依據。本章旨在確定自決權原則         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的概
 生自更廣泛適用的人權標準,而此等人  釋他們的訴求,並且其後,自決權的  一般性的特性,並在當代發展的論述架     念大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時,在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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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標準也確立在國際法的架構中。同樣  意涵激發國際運動支持那些訴求。確認  構,確認其關於原住民族所具有之具體    政治論述上獲得顯著的發展。 威爾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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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前述具有適用效力的人權原則與規  在《聯合國憲章》 以及其他主要國際  顯著性。 6               (Woodrow Wilson)總統將自決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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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含括在一些多邊條約,以及其他由  法律檔當中, 自決權被廣泛地承認係                       與西方自由民主典範以及歐洲國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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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和區域性機構所發布之書面文件  屬習慣國際法的一項原則,甚至是屬於    民族自決的特徵與範圍         者的熱望進行連結。 列寧(Lenin)
 當中,本身在平等的情況下與原住民族  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一項絕對  自決權的意涵源生自對於人類本  和史達林(Stalin)同樣地在這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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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力於生存和發展相關。一般而言,具  的法律規範。 在當代政治發展論述中  能在轉化慾望進入現實之理性哲學的     初期,也擁護自決權的意涵,儘管他們
 有適用效力的人權原則在和具體關於原  提及自決權,有時引發不穩定的恐怖,  確認,並結合固有人類平等的基本公     將自決權與馬克斯主義的階級自由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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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族的發展進行結合下,建立了一項  以及甚至是暴力的混亂。更確切地,就  理。 學者間時常引用訴諸於美國對抗    結。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成立了聯
 可實行的規範性體系。這個體系包括一  像許多人所觀察的,自決權的意涵在晚  英國殖民革命時所依據之自由和平等的    合國,而「人民的自決權」被納入在《聯
 系列關注原住民族訴求的相關規範,附  近世界的發展中,與政治立場極端主義  規範性原則,以及將推翻法國專制視為    合國憲章》中,作為組織設立之基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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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一項國家採取必要步驟實踐這些規  者合及種族沙文主義相結合。 再者,  當代自決權概念的先驅。 然則,與自    則。 國際人權盟約確立自決權係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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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的職責。本書的第二部分致力於定義  一些國家在闡釋原住民族權利時,抗  決權相關連的核心價值,明顯地非僅只     屬於「所有人民」的「權利」, 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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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項關心原住民族的當代規範體制的架  拒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一詞明  在西方思想史的發展中。在國際法院審  《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 和《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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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與核心要件,並將從自決權原則的基  確地用法。 但是,儘管誇張的極端主  理《納米比亞》(Namibia)一案,安  爾辛基最終決議書》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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