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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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保障方面
(一)強化原住民勞工之勞動保障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受僱於僱
用 5 人以上產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
制加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可透過參加職業工會,以職業工會為
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而受僱於四人以下的公司勞工,屬於自願加保對
象,非強制納保。若雇主未幫勞工辦理加保,在未參與勞工保險的情形下,
員工缺乏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保障,勞工一旦發生事故或年
老退休,其本人及家屬之生活常陷入困境。
本調查顯示,108 年 12 月原住民有工作者在排除無酬家屬工作者及
排除參加公教保及軍保者後為 253,935 人,其中有投保勞工保險者為
77.80%,其餘 22.20%的原住民有工作者則分別參加農保、國民年金保險
或未參加任何保險。
關注未投保勞工保險者,108 年 12 月原住民有約 2 萬 8 千名工作者
為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其身分可透過參加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但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勞工勞保保費負擔比率高達 6 成,造成勞工
經濟上的壓力,調查顯示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未投保勞工保險主要
原因為經濟因素影響。
108 年 12 月原住民有約 1 萬 6 千名受僱於四人以下的公司勞工未參
與勞工保險,其身分屬於自願加保對象,未強制規定雇主為其辦理加保,
因此在勞動保障層面有所不足,另受僱於四人以下的原住民勞工其從事
行業以營建工程業比率最高,相較於一般民眾,原住民就業者更常處於職
災高風險的環境,因此勞動權益的保障需受到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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