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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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各部落因其所在的海拔高度的不同,而有居於高處和低處的差別。共享一個 q’yunan 的部落群
包含了居於高處近獵場及較低處近河谷的部落,鄰近河谷的部落的成員前往山上森林狩獵時,居
於高處離獵場較近的部落非但不會阻止他們的活動,還會將自己的獵物,送給來自鄰近河谷的部
落的人。因為,在泰雅的觀念裡,距離森林較遠的部落要取得這些獵物比較辛苦,所以要讓他們
多帶一些回去;同樣的,當住在高處的部落的人去到河谷射魚時,鄰近河谷的部落也會將自己一
部份的魚獲送給他們帶回山上,這是一種互惠(reciprocity)的資源使用權利關係(官大偉、林益仁,
2008:130)。
互惠的資源使用權利關係,和現代的、固定界線的產權概念不同,它對於資源的利用權利是
建立在動態的人際關係上。以捕魚來說,就會因為捕魚的方式的不同,而必須和不同的人群合作:
若是個人進行射魚,雖屬個人行為,但仍須跟qutux niqan(共享食物的一群人,通常是親戚關係
接近的一群人)裡的人分享,下一次別人射魚時也才會和你分享;若是進行毒魚,則依照毒魚河
段的範圍,而可能是部落內、部落間、或部落群和部落群間分工並分享收穫。因此,關於捕魚的
知識,就不只是河流的狀態、魚類名稱、習性,也包括種魚的技術,以及和不同人動態協商的過
程。而在土地上的狩獵亦是需要有動態協商的知識,例如,即使是屬於不同部落群而各自擁有各
自獵場的人,只要經過姻親的同意和帶領,不要動到別人已經做過記號的陷阱,同時將獲得的獵
物和對方分享,則可以進入到對方的獵場中打獵,這意味著需要隨著更細緻的、告知者和被告知
者的關係的調整,而對資源使用權利作境遇式(situational)的決定(官大偉、林益仁,2008:130)。
3. 從一塊土地的尺度理解泰雅族的生態知識
若將視野聚焦在一塊土地的耕作之上,仍可以看出傳統泰雅族土地利用的動態特性。傳統的
遊耕經尋覓適當的土地後,接下來則是要焚燒地面上的樹木,樹木焚燒後則是清理地上的石頭,
利用這些石頭堆成 hanga(砌石邊坡),hanga 也有用木頭架成。至於焚燒後仍固著於地面上的大
樹,則予以保留;大型的石頭有時讓它留在原地,有時則以焚燒的方式使其碎裂後移開。在同一
塊 qmayah(在論及耕作時意指田地,但亦 qmayah 可指個人去狩獵的地方。自己耕作的土地和獵
場都可稱為 qmayah,但同一部落群的所有耕作和獵場的範圍則稱 qyunan)中,不同的區塊都有不
同的作物,例如:在砌石邊坡、木架邊坡,或是保留未移開的大石頭邊,會種植爬藤類(像是豆
類、南瓜)的植物,在較寬廣的區塊上,則是種植小米,在其他零星的區塊,則是種植地瓜、甘
薯之類的作物(蔬菜的部分則採集野菜),而這些作物的耕種都有其不同的時節,因此一年都會有
食物的產出。此外,在耕地內會設置趕鳥器,在耕地的周邊則會設置陷阱捕捉小型動物,一方面
維護作物,一方面則作為食物的來源之一。
這樣的耕作方式所展現出非常豐富多樣的地景,也就是說,在一塊耕地上,一年四季都可以
有不同的食物產出,同時就回應季節性的氣候現象可能帶來的災害而言,是很好的風險分散的策
略。同時,播種之前的整地並不會大面積的翻土,而是用小鋤頭在要播種的地方挖洞埋入種子,
其餘的地方不予翻動,則是避免對土地造成大規模、深層的侵擾。整體而言,泰雅族傳統土地利
用背後的邏輯,包括透過遷移和遊耕減低對土地的壓力,以及在土地上的耕作過程中,依照細微
之地形變化進行動態的耕作策略調適,從環境適應的角度來看,這些土地利用都具相當的生態學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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