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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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土地等級 土地特性 備註
甚深層之一級坡。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
一級地
深層之一級坡。 範實施水土保持。
甚深層之二、三級坡。
二級地 深層之二級坡。 同上
淺層之一級坡。
甚深層之四級坡。
三級地 深層之三級坡。 同上
淺層之二級坡。
四 甚深層之五級坡。
級 深層之四、五級坡。
地 1 同上
淺層之三、四級坡。
甚淺層之一、二、三級坡。
1. 土地利用僅限於種常年地面覆蓋不
淺層之五級坡。 須全面擾動土壤之多年生果樹或牧草。
2
甚淺層之四級坡。 2. 如必須栽種勤耕作物,應由主管機
關指定其水土保持設施。
甚深層、深層、淺層之六級坡。
甚淺層之五、六級坡。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
五級地 淺層之五級坡,土壤沖蝕嚴重者。 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
甚淺層之四級坡,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 時,應配合必要之水土保持。
硬質母岩者。
沖蝕極嚴重、崩坍、地滑、脆弱母岩裸
六級地 露等,應加強保育處理,減免災害發生 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水土保持。
之土地。
圖1 石門水庫集水區中的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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