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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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標準與泰雅族農耕之邏輯的比較
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標準的邏輯 泰雅族農耕的邏輯
判定面積 最小分割面積 0.25 公頃 隨著細微的地形而有動態的變化
判定可利用 坡度、土壤深度、沖蝕程度 依照作物決定耕作的方式,進而判斷耕
方式 作是否恰當
判定機制 由來自部落以外,經過訓練的公 由有經驗的實際農業操作者進行判定
務員進行判定
以上的比較顯示,未來要將土地利用規範與在地之泰雅族傳統生態知識結合,有幾個方向:
首先,在判定的面積上,應該改變現有固定面積的方式,而改以隨著作物種類及數量有所調整;
再者,在判定的標準上,應該動態考量耕作和維護的方式,而非拘泥於地質條件的因素;此外,
在判定的機制上,也應該加入部落審議的機制,使在地的知識,能夠經由人的參與而進入到決策
體系之中。
七、結語
本研究從石門水庫集水區發展過程出發,呈現了此一這發展過程中政策性的引導作用,也呈
現了把所謂的「超限利用」怪罪於原住民身上是如何的去脈絡且忽略了當初政府引導的政策責
任。經由重新理解泰雅族傳統土地利用方式,本研究指出其中的生態意義,以及各個不同層次之
生態知識的空間關係,本研究也顯示了,許多存在於傳統土地利用方式中的生態知識,在當代仍
被延續,而對照國家現行「超限利用」規範的有效性問題,更突顯出土地管理規範在地化的正當
性 。 透過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標準與泰雅族農耕之邏輯的比較,本研究提出了後續建立結合原住
民傳統生態知識之土地管理制度之建議,若是這樣的建議能夠對於相關的政策制度思考稍有助
益,也就不負作者進行本研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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