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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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法院在審判實務上,經常承辦關於原住民族涉犯刑事案件之類型,略有「森林法」、「竊盜」、
「竊佔」、 「酒駕」 、「傷害」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野生動物保護法」、
「漁業法」 、「槍砲」 、「通姦」 、「與原住民未成年人為性行為」 等類型,上開類型之案件,
法官為判決時,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而非單純依據「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
念」來認事用法?
而所謂原住民族之特性為何?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是否應特予注意並多加考量?本文就此問
題採取開放態度,首先以對第一線執法警察做問卷調查(量化及質性研究),以呈現此面向之部
分觀點。其次,本文亦以負責任之態度,「自我省視」近年來個人所為幾則判決之認事用法(質
性研究),有無充分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另外,本文亦一併檢視刑事訴訟法新修正「原住民律
師依賴權」之性質,評析此項修法究係在保護原住民族,抑或標籤化其等特殊身分之負面效應。
貳、問卷調查之研究
一、研究方法及限制
筆者之研究方法,係於 2013 年 8 月間,以「法官審判時之認事用法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
性?」為主題,對新竹縣警察局及各分局(含派出所)、交通隊執法員警,發出 500 份問卷(問
卷內容如下表一),問卷內容除了就特定問題先予確定後,再開放受訪者自由回答其餘有關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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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以補充問卷設計之不足部分。截至同年 9 月 10 日,回收問卷 191 份,回收率為 38.2%。本
文並以問卷調查所得資料,進行量化及質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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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東,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量化與質性取向及其應用,頁 256 以下(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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