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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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在審判實務上,經常承辦關於原住民族 涉犯刑事案件之類型,確實與上開問卷回覆
內容之歸納相符,略再扼要補充如下:
關於竊盜及森林法問題,雖現今僅有少數部落維持共同財產制(如司法庫司部落)外,大部
分均已採分別財產模式,惟根深蒂固的財產分享概念仍遺留在族人心中,故偶有未經同意而竊取
他人財物之現象,此情形非謂其法敵對意識強烈使然。又原住民族慣習上,對於山中的資源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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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種開放的財產態度,採集果實、搬運木料等行為,恆被允許而可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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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關於竊佔問題,確實經常涉及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衝突有關, 《聯合國原住
民族權利宣言》亦宣示了原住民族不應被強行遷離其土地或領土(宣言§10)、原住民族有維護及
加強其與其歷來所有或佔有且使用之土地、領域等資源間之權利(宣言§25)、各國應在法律上承
認及保護原住民族有擁有其歷來所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之土地 、領域及資源(宣
言§26)、原住民族有為發展或利用其土地或領土與其他資源(宣言§32)……等項,尤其涉及原
住民被控竊佔所謂的「國有土地」案件時,其衝突更形明顯。
而與傷害有關之刑案,本罪常發生於原住民族以打架來解決紛爭之場合,與上開編碼表編號
5 所示之特性有關。要之,勇士與獵人均係是原住民部落中之重要角色,此不但標誌著自身的榮
譽與地位,也與整個部落的生存與發展息息相關,現在雖然傳統的部落形式不再,但勇士和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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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常轉換以另一種形式存在著。
再者,原住民各族對於性事,某些族群接受通姦後離婚並再成親之情事,是對於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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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模式及觀念,與非原住民並非相同。有文獻即記載如下:
〔……台灣的原住民對於性的觀念非常保守,但是男女接受的方式比較平等,
不論男女,只要被視為偷情者,將以嚴厲的懲法來處置男女,例如:泰雅人非
常注重貞操,絕對嚴格禁止婚前性關係,若是犯了婚前性行為,神靈會處罰他
們,被人發現了,就不替他們刺面,沒刺面的泰雅人是不淮結婚的,更嚴厲禁
止婚外性行為和偷情事;平埔族男人發現妻子和人通姦,只能到姦夫家裡,捉
兩三隻豬回家,事情就此打住,不再追究姦夫或妻子,但可以提出離婚要求。
女人通姦被捉到後,不能再犯,否則男人可以把私通的男女殺掉。但是平埔族
對於婚前性行為,視為尋常事,但有一定的婚後行為約束。……〕
最後,與原住民未成年人為性行為之類型,在筆者從事司法偵查、審判十幾年來之實務經驗
發現,緣於原住民同胞天性熱情的性格,故其等在「性行為」方面,相對而言較為開放,其等較
8 按所謂原住民族,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8 月 30 日以原民企字第 1020048117 號函覆司法院之函文認為,原
住民族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亦即,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非經登記於
戶籍資料,不生效力。是以,原住民身分認定實務係以當事人之戶籍資料知原住民身分登記,認定其是否具原住民身分。
法院審理案件時,得逕以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是否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惟若有顯然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登記於戶籍
資料,或其他顯然有戶籍登記遺漏、錯誤等情事之個案,亦得敘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
料及認定其戶籍登記錯誤之理由,函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確認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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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司馬庫司櫸木案刑事確定判決。
10 李 永 然 ,「 從 法 律 觀 點 談 台 灣 對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之 保 障 」, 2013 年 5 月 13 日 , 網 址 :
http://big5.showchina.org:81/gate/big5/www.humanrights.cn/cn/book/4/t20130513_1037213.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9 月 14
日)。
11 見欣新聞專題報導,「部落尋奇/現代勇士與獵人 展現不同的原民族精神」,2013 年 2 月 15 日,網址:
http://www.xinmedia.com/n/news_article.aspx?newsid=237219&type=0(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9 月 14 日)。
12 分見黃品瑜、王品昇,「台灣社會性觀念研究」,網路社會學通訊,第 73 期,2008 年 10 月 15 日,網址: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73/73-12.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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