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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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問卷有 27 位受訪對象具原住民身分,其中不贊成及贊成審判應考量原住民族特性
者,分別為 14 人及 13 人,可謂平分秋色;而在受訪之 164 位非原住民員警中,不贊成審判應考
量原住民族特性者,高達 136 人,贊成者為 28 人,可見不贊成審判應考量原住民特性者,大部
分是非原住民受訪員警。而這些不贊成者,大部分均有一個共通理由:雖然原住民族有傳統特性,
但基於平等原則的考量,仍應一視同仁,不能差別待遇。(圖示如下)
有趣的現象是,受訪對象中,僅有 11 人未與原住民朋友接觸過,且該 11 人均不贊成審判應
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惟因該 11 人均因平日未接觸原住民族而不瞭解原民之特性,故其等意見
是否應排除?此留供各界批評指教。
就上開問卷調查之結論以觀,可知多數受訪者係單純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念」
來期許法院之認事用法,而非基於「原住民族通念」之立場來考量,這也正說明了為何目前法院
的多數判決,大抵不區分究係原住民或非原住民涉犯上開特定類型案件,而沒有差別地為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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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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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試圖區分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之身分,循司法院裁判書公告查詢系統查詢上開各類型之犯罪,法院審判時有無考量
原住民族之特性,初步查詢結果,並無明顯區別。而司法院所設計之妨害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 槍砲案件、毒品、
幫助詐欺、竊盜等案件之量刑資訊系統,其量刑因子亦未區分是否為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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