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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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分別給付附表二、三(略)所示申請診察費金額及門診獎勵金金額,均足生損害於健
保局對於健保費用支出管理之正確性。
(3)C明知其配偶曾O佳及其子曾O宏未受B診察,亦無醫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
形,竟與B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略)曾O佳、曾O宏項下所示之就醫日期,
接續在新竹縣尖石鄉衛生所內,將為不知情之曾O佳 、 曾 O宏診察之不實資料登載於曾O佳、
曾O宏門診處方箋及病歷表上,並持以向健保局行使以申請診察費用給付,使健保局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給付附表三(略)曾O佳、曾O宏項下所示申請診察費金額及門診獎勵金金額,
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對於健保費用支出管理之正確性。
3. 論罪科刑所考量之理由──以原住民住居之山區為無償醫療服務為條件給予緩刑。
法院衡酌被告A、B具原住民身分,被告 3 人所服務之新竹縣尖石鄉,為原住民
住居而醫療資源相較新竹縣其他鄉鎮顯為缺乏,尤以後山村落(以「鞍步山脈」
將尖石鄉劃分為前山及後山兩個區域)之玉峰村及秀巒村,因對外交通聯繫不便,
亦無公車客運通行,更難享有醫療資源利益。故法院為預防被告等 3 人再犯刑責,
並參酌渠等願意提供免費義務醫療服務之心意(見本院卷第 42 頁),及其等依本
院之建議所提出之「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免費義務醫療服務計畫」內容(見本院
卷第 43 至 50 頁),並考量新竹縣尖石鄉後山山地部落地理環境、生活型態之因
素,爰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等 3 人於判決確定後 2 年
內,於週五下午 6 時許起至週六下午 6 時許止,在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衛生室(新
竹縣尖石鄉玉峰村 4 鄰 58 號),分別提供總計 240 小時之無償醫療服務,以期
渠等能效法「史懷哲」、「南丁格爾」之無私貢獻精神,發揮醫療專業長才,以
原住民服務原住民之精神,提供新竹縣尖石鄉後山山地部落居民更完善之醫療內
容及衛教知識,以志工服務之心態,由被告 3 人組成一個蘊涵有「用心、貼心、
熱心、愛心、耐心」之醫療團隊(醫療志工俗稱:五心上將),填補該地區定點
巡迴醫療之不足,並能藉由渠等實際下鄉執行定點醫療服務之行為,以預防渠等
日後之再犯可能性。
本件判決理由是否妥適,尚請各界批評指教。
C.命被告在原民小學植樹以利水土保持案
本件係筆者所承審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115 號違反水土保持法刑事案件,
法院判命被告彭O梅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民國 101 年 3 月
31 日前在本案非法開挖之山坡地種植 2 米二年半生之臺灣山櫻樹 5 棵。簡述如后:
1. 犯罪事實:
彭O梅為開闢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段義興小段 716 、718 地號土地之聯外道
路,明知坐落於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段義興小段 704 、705 地號土地,係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所管理之國有土地,及新竹縣尖石鄉同段同小段 700 地號土地為余O勝、余O福、余O養所
共有,且均經核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從事開挖整地之開發,竟基於擅自在公有
及私人山坡地修建道路之犯意,於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上午 8 時許起至翌(30)日 10 時許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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