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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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住民族生性較為單純直樸,其所以涉犯某些犯罪,常係被平地人利用(當人頭)所致;
5.原住民係社會之弱勢,故某些犯罪係為了討生活才不得已涉案。
B.不贊成之理由
相對地,不贊成者認為,法院應基於下述問卷回覆之各種理由,審判時不應考量原住民族之
特性,而係應以法律宣導取代,以增加其法律觀念及素養,並非在審判時給予特殊對待:
1.上開諸犯罪成因雖係原住民族之特性,但基於不分種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憲法平等原
則(憲法第 7 條),不應有差別待遇;
2.均受同等教育;
3.社會已多元化,原住民族不過係其中一元而已,其他種族、宗教、文化等族群亦恐會比照
辦理;
4.法律並非社會福利,法院的審判不能援引社會福利補助政策之取向;
5.犯罪之惡性不應因為人種而異其評價;
6.平地人與原住民在教育、資訊、文化等層面之交流已極其順暢,無須特別考量所謂的特性;
7.原住民族目前之生活方式、工作及住居環境等,均與平地人相同;
8.避免心存僥幸而惡習相傳;過度保護恐讓原住民族肆無忌憚;
9.過度強調原住民族之特性反而是一種歧視(次等、弱勢之標籤);
10.犯罪與應尊重多元文化無關;
11.審判若過度強調原住民族之特性,形成一國兩法制之割裂現象;血統並非特殊考量之因
子;
12.上開各類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與原住民族之生活習習相關,更應加以保護該特定原
住民的法益,若因特殊考量而輕判,反而對法益的保護不周。
C.疑問
然而,在上開類型之案件,法官為判決時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時,究應以「原住民
族之通念立場」來切入,或單純依據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念」來認事用法?本文以
下呈現問卷調查結果之統計資料供指教。
(三)審判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
首先,在法院審判原住民族涉犯刑案時,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乙項問卷,贊成之員警僅
為 41 人,佔回收受訪對象之 21%,不贊成者有 150 人,佔回收受訪對象之 79%。(圖示如下)
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 人數
贊成 41
不贊成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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