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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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時之認事用法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



                                                        邱忠義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摘要



                       法院的刑事審判實務,經常承辦關於原住民族涉犯案件之常見類型有幾?法官為判決時,應
                   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而非單純依據「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念」來認事用法?

                   這是一個正反意見極端相佐的議題,本文歸納了法院在審判實務上經常承辦關於原住民族涉犯刑
                   事案件之類型,並嚐試以質性及量化研究之方式,呈現原住民族之特性,並試圖回答題旨所示問
                   題。就結論而言,本文認為,不能單純地以「漢人」的社會通念,強加於「原住民族」的傳統習
                   慣、文化及社會制度,其等傳統特性應獲得尊重,吾等漢人應多加深究原住民族犯罪之成因,倘
                   與其等傳統特性有根深蒂固的密切關聯,法院在審判時不妨特予考量。

                       另外,刑訴法第 31 條之原住民族律師依賴權,究是強制辯護案件或僅僅為一般無償律師依
                   賴請求的平台?若解為係強制辯護制度,可能產生「標籤化」其等特殊身分之負面效應。又原住
                   民族可否選擇自行辯護而不必律師在場?本文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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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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