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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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            他:主要經濟來源工作收入、其他經濟來源收入、是否為


                            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是否具身心障礙身分、工作職缺通知情況、
                            職業訓練、職災與勞資爭議、勞工保險投保情形等。





                   五、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


                            以資料標準週前設籍於臺閩地區之原住民族住戶(指戶內至


                       少有 1 人 15 歲以上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為抽樣母體,以原住

                       民族戶籍戶為母體清冊。


                   (二)樣本配置



                            臺閩地區每次調查至少需訪問 8,000 戶以上有效樣本。本計畫

                       按縣市將臺閩地區分為 22 個副母體,各副母體下依據原住民族基

                       本法定義之「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分層,分別為山地鄉、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族地區(第一層,30 個原鄉)、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


                       (第二層,25 個原鄉),其餘各鄉(鎮、市、區)為非原住民族地

                       區(第三層,313 個鄉鎮市區),共三個層別,如表 2-2-1。副母體

                       樣本配置說明如下:


                       1.  各縣市比例配置:各副母體之樣本戶數,按各縣市原住民族戶


                           數占臺閩地區總原住民族戶數的比例,分配應完成之樣本戶數。


                       2.  增補樣本原則:


                          (1)  一般增補樣本:縣市樣本戶數不足30戶者增補至30戶(如


                                澎湖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2)  鄉、鎮、市、區樣本配置與增補:配置完副母體樣本後,

                                副母體內再按各層原住民族戶數占副母體內總原住民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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