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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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 他:主要經濟來源工作收入、其他經濟來源收入、是否為
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是否具身心障礙身分、工作職缺通知情況、
職業訓練、職災與勞資爭議、勞工保險投保情形等。
五、抽樣設計
(一)抽樣母體
以資料標準週前設籍於臺閩地區之原住民族住戶(指戶內至
少有 1 人 15 歲以上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為抽樣母體,以原住
民族戶籍戶為母體清冊。
(二)樣本配置
臺閩地區每次調查至少需訪問 8,000 戶以上有效樣本。本計畫
按縣市將臺閩地區分為 22 個副母體,各副母體下依據原住民族基
本法定義之「原住民族地區」進行分層,分別為山地鄉、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族地區(第一層,30 個原鄉)、平地原住民族鄉(鎮、市)
(第二層,25 個原鄉),其餘各鄉(鎮、市、區)為非原住民族地
區(第三層,313 個鄉鎮市區),共三個層別,如表 2-2-1。副母體
樣本配置說明如下:
1. 各縣市比例配置:各副母體之樣本戶數,按各縣市原住民族戶
數占臺閩地區總原住民族戶數的比例,分配應完成之樣本戶數。
2. 增補樣本原則:
(1) 一般增補樣本:縣市樣本戶數不足30戶者增補至30戶(如
澎湖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2) 鄉、鎮、市、區樣本配置與增補:配置完副母體樣本後,
副母體內再按各層原住民族戶數占副母體內總原住民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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