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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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習慣權利,並非無法與現代財產權法制所建構出的土地權利相調和,並
且共同存在運作。在 2013 年的第一次兩項人權公約國際審查中,審查
委員會即強烈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應予以有效執行,並且修改與原
住民族基本法有所牴觸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3 條亦規
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 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此兩則
條文規定,已清楚地對政府揭示承認原住民族土地之義務,並且應在尊
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與管理模式,而非過度著眼在現行財產權法制思維
之下具專屬、排他的使用收益面向,讓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認定與劃設
得與財產權法制得以調和。
相關法律條文
1930 年沙巴土地規則:第 6 條、第 66 條、第 8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