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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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利之形成,該權利之形成在同法第一篇的規定中處理。因此,本院認為
立法者之目的清楚,無理由接受聲請人之主張。本院亦無理由接受聲請
人所主張,原住民族習慣權利不能在 1930 後形成 117 。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伍、本案評析
自 1990 年代起馬來西亞有越來越多的原住民,開始透過法律訴訟
主張其對傳統領域的原住民族習慣權利。這類案件大多是因為馬來西亞
法律對原住民族習慣權利,在相關法規中規範不明確,特別是因為在原
住民族間原本已廣泛認同的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制度就土地所建立的
文件記錄或登記文件存有差異,過去的政府部門實務運作,只認可後者
文件或登記才具有彰顯權利之效果。
本案對於馬來西亞原住民族一系列就傳統領域主張習慣權利之司法
運動,不僅受矚目並具指標性。即便在 2007 年法院已透過法律解釋,
肯認 Rambilin 就系爭土地的習慣權利,但當事人依判決向土地登記主管
機關 ACLR 請求登記仍遭遇障礙,凸顯前述馬國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
現行土地管理政策之矛盾。所幸,受理本案上訴法院仍維持前審見解,
並重申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上習慣權利之承認,因而讓本案爭議塵埃落
定,並對其他相關案件具引導效果。另外,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法律
制度上之保障,透過承認習慣權利而更進一步提升,也讓馬國因為此爭
議所引發之族群敏感及衝突有所緩和。
我國因實施兩項人權公約,受國際審查委員會就我國實施兩項人權
公約而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中,原住民族的土地問題一直是審查委
員會所關切的。在 2017 年的第二次國際審查,審查委員會也建議原住
民族委員會應直接與原住民族合作,繼續找出並認定原住民族的傳統土
地及領域。但是在認定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領域過程中,最容易遭遇的
挑戰,就是與現行財產權法制所建構出的土地權利規範內涵間的衝突。
但是,透過本案自 2007 年之發展及結果得知,原住民族就傳統領域之
117 Ibid, paras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