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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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三、關於司法審查之聲請


                  法院經調查後發現,Ruddy、Maudar、Leong Ah Yau 及 Endun 之行
              為屬詐欺。法院對於被聲請機關基於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 Ruddy 及
              Endun,對聲請人之土地登記申請未為任何決定感到「無人情味」
              (inhumane),且發現 ACLR 及其主任之決定欠缺正當程序,為共謀詐
              欺。因此,該主任之行為構成法律錯誤,該決定應予撤銷。法院因此宣
              告聲請人有權自 Ruddy 恢復對系爭土地之占有,且 Ruddy 應離開系爭土

              地,並就侵占土地及詐欺等行為,支付聲請人相關之損害賠償及利息。
              法院並裁定,令 ACLR 就申請人對原住民傳統權利之聲請應做成決定,
              並撤銷其主任對系爭土地移轉給 Ruddy 之決定。

              伍、本案評析


                  沙巴原住民族有資格享有原住民傳統土地權利,且有資格獲得適當
              之憑證文件。習慣佔有是可繼承的,且其所有權可自原始所有人購得。
              原住民傳統土地權並不要求實際地持有,只要有排他的支配行為,而且

              為建立原住民傳統土地權,並不需獲得國家同意進入國有土地,因為此
              權利之存在已時間久遠。
                  馬來西亞法律體系雖屬普通法,但法院在本案對原住民傳統土地權
              之認知,超越現代主要法律制度對財產權之占有及使用支配內涵,亦即

              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之存在先於國家法律制度,且可存在於國有土地之
              上,及不需要實際上之占有,能夠舉證對此傳統土地曾行使排他性支配
              行為者,即可建立此權利之享有資格。相較於我國關於土地不動產之法
              制,對不動產之取得採取登記主義,對善意取得土地不動產者之保障亦
              相當嚴謹。因此對於成為國有土地及私人持有土地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之恢復困難度較高,也使得原住民族之生活脫離其傳統土地領域越來越

              遠,將導致原住民族之文化傳承及凝聚力逐漸地面臨瓦解之危險。


               相關法律條文

                1930 年沙巴土地規則:第 6 條、第 15 條、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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