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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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住民公民,是否在經濟活動及營業自由的保障構成歧視,此措施是否因

              而有違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的平等權規定。此案件,雖涉及原住民權
              利,但相關原住民族社群或部落卻不是本案之當事人,僅能以第三參加
              方參與此案件。最後,法院認為系爭措施形式上固為效果上獨惠原住民
              族之差別待遇,但其精神卻是為了實現憲法所揭示的實質平等精神,因

              而判決聲請方敗訴,系爭措施並無違憲。
                  在我國憲法實踐中,亦有類似基於憲法及法律對原住民族在經濟生
              活及就業上所給予之特別保障,引發非原住民個人或企業之被剝奪感而
              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大法官釋字第 719 號即為著例。因為原住民在教育
              及經濟活動層面所面臨的困境與弱勢,《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7 條規

              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
              以法律定之」。是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規
              定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所雇用之員工,應有
              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將受裁罰。因上述規定而受裁罰之業者,遂主
              張前述規定有違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內涵之營業自由意旨不

              符。大法官會議對此做成釋字第 719 號解釋,在理由書中表示爭規定係
              依據憲法第 5 條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所制定,為「促進原
              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
              為優惠措施,亦符合保障原住民族國際標準之精神」,且據前述規範
              「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且系爭規定並無違

              反比例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因而認為前述法律規定並無違憲。釋字
              第 719 號與此案相同,共同體現對原住民族因為社會經濟弱勢所應採取
              符合實質平等的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 相關法律條文

                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第 15 條
                原住民族部落捕魚執照登記法

                原住民族漁權策略

                原住民族共同商業捕魚執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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