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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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法院接著審查,系爭捕魚執照計畫係針對特定原住民族群體,是否
符合憲章第 15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一項旨在促進弱勢個人或群體條件
的法律、計畫或行動」。法院認為系爭計畫,顯然地為本項定義範圍所
指的法律、計畫或行動。接著,法院繼續審查此計畫是否符合本條第 2
項的另一項標準,以及本計畫之宗旨是否「在促進弱勢個人或群體的條
件」 100 。法院認為,倘若政府能證明系爭受質疑之計畫,符合第 2 項之
標準,就不需再進行第 1 項之分析。法院最後認為,憲章第 15 條第 1
項之目的,在避免政府基於所規定或類似的理由所形成之區別,產生長
久的不利、損害或基於刻板印象課予不利益。而本條第 2 項所著重的,
在使政府有能力能主動地打擊歧視。因此,憲章第 15 條之前二項規
定,係互相支持與強化。第 2 項支持對平等的完全呈現,而非減損平
等。在平等的實質定義下,為了弱勢群體的差別待遇,就是平等的呈
現,而不能視之為其例外 101 。
法院另外強調,憲章第 15 條前二項間的互相支持與強化關係,並
不排除第 2 項的某些獨立地位。在第 2 項清楚的規定表示,第 1 項不能
被解讀為認為一項旨在消除弱勢地位的促進計畫,構成歧視且違反第 15
條 102 。
法院接著自憲章第 15 條第 2 項規範建立一套測驗,用以審查政府
所採取計畫是否違反本項所保障之平等,即政府應證明系爭計畫為促進
或補救之目的,以及該計畫所針對的弱勢群體,係由本憲章所規定或類
似之理由所區辨出來,才不構成本項之違反。這意味著若政府所採取之
計畫符合前述要素,則符合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之主張則失
敗。
在適用此測驗時,法院先釐清憲章第 15 條第 2 項之要件:(1)具
一定目標(has its objective):此目標應與一定目的為基礎的方式有關,
而非基於一定效果的方式,並且促進性目的,不需為系爭計畫的唯一目
100 Ibid, para. 30.
101 Ibid, para. 37.
102 Ibid, para,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