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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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八 原住民族漁獵專屬權保障
案名 R. v. Kapp, [2008] 2 S.C.R. 483, 2008 SCC 41(加拿大)
案由 對特定原住民族社群賦予優先捕魚權,非原住民國民因而被
處罰所提出之侵害平等權異議
當事人 聲請方:John Michael Kapp 人等
被聲請方:加拿大政府
關鍵詞 漁獵權、平等權
壹、案例事實
原住民族部落依據「原住民族部落捕魚執照登記法」在傅瑞瑟河捕
魚季前一天能獲得捕魚許可,本案聲請人 Kapp 為非原住民之商業漁
民,因為無照捕魚而被罰,與其他人對此發起抗議活動,主張此捕魚執
照之核發,在基本權憲章第 15 條第 1 項下,對其構成基於種族之歧
視。在第一次上訴中,法院認為非原住民漁民之人性尊嚴,在系爭規定
下未被影響,因而向卑詩省上訴法院提出上訴,遭法院駁回,再上訴至
最高法院後,法院亦認為系爭捕魚執照制度未違憲,上訴駁回。
1992 年加拿大聯邦政府「捕魚及海洋部」在最高法院做出 R. v.
Sparrow 案後 實施「原 住民族漁 權策略」( Aboriginal Fisheries
Strategy),此策略主要是用以實現家用(自用)原住民捕魚權,但卻授
與特定原住民族團體,共同捕魚執照,以從事商業捕魚行為。本策略之
目標有三:第一、確保原住民為獲得糧食之捕魚權、社會與儀式目標被
尊重,第二、提供原住民族社群在捕魚管理上持續提升的地位,及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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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濟機會,第三、對非原住民捕魚干擾予以降低 。本策略之部分實
施,係採取 3 項先行銷售計畫,其中包括基於「原住民族共同商業捕魚
92 R. v. Kapp, [2008] 2 S.C.R. 483, 2008 SCC 41, para.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