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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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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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圍排除,在憲法解釋上將不協調 。
                  在 1996 年所公布的「皇家原住民族委員會報告」強調,在加拿大
              重建國家與包括梅蒂斯部族的所有原住民族間的關係之重要性。此報告
              更要求聯邦政府承認梅蒂斯部族作為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所規定聯邦責
              任之範疇。另外,加拿大真相及和解委員會最終報告亦承認此重建之重

              要性。對原住民族過去之歷史錯誤予以道歉之憲法變遷,以及原住民族
              與非原住民人民關係之重視逐漸提升,為加拿大邦聯制的兩個重要伙
              伴。而前述兩項報告都指出,與加拿大所有原住民族之和解為國會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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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
                四、司法實踐

                  在 1939 年本院的 Re Eskimo 案以及 1976 年的 Canard 案之見解,對
              本案所探討是否梅蒂斯部族被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包括,提供重要的案
              例法上指引。本院在前案確立,一個群體具有獨特的認同及歷史,且其

              成員之自我認同係有別於印第安人之事實,並不阻礙其為憲法第 91 條
              第 24 項排除;在後案則表示,異族通婚及混合血統祖先之狀況,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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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群體被包括在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 。在近期的兩個案件亦呈現,梅
              蒂斯人作為一個個別民族,其個別性是可被承認的。 2011 年的

              Cunningham 案,本院表示梅蒂斯人具有其獨特的歷史,並被廣泛地承認
              為一個文化上獨特的原住民族,並生活在文化上獨特的社群中。這些相
              關的案件顯示,將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之「印地安部族」做廣義理解指
              所有的加拿大原住民族,包括梅蒂斯人及無身分印第安人,能解決許多
              定義上所產生的問題,因此不需要在區分哪些混合血統背景的是梅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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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哪些是無身分印第安人 。
                五、Powely  案之認定標準應適用於本案?

                  Powely 案是關於 1982 年憲法第 35 條下之梅蒂斯人如何認定之問

              85  Ibid, para. 35.
              86  Ibid, paras 36-37.
              87  Ibid, para. 41.
              88  Ibid, para.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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