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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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題。本案因 2 位梅蒂斯獵人被以違反「遊憩及漁獵法」(Game and Fish
Act)起訴,他們主張依憲法第 35 條,享有原住民族為獲取糧食的狩獵
權。本院同意其主張並就憲法第 35 條立法意旨下的梅蒂斯人,應符合 3
項標準:第一、自我認同為梅蒂斯人,第二、具備歷史梅蒂斯社群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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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第三、被現代梅蒂斯社群所接納 。
第三項標準,係在 Powely 案脈絡下的特別關切所生,即關於保障歷
史上由社群所擁有(historic community-held)權利之保障,因此需要為
社群所接納之標準,從而落實以憲法第 35 條下梅蒂斯人為條件的權
利。但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之憲法上規範目的不同,而是關於聯邦政府
與加拿大原住民族之關係。這包括那些,因為政府措施被隔離於自身社
群(如印地安寄宿學校政策),而不再被其社群所接納者。因此,基於
「為社群所接納」要件,將那些人排除在國會的保護權限之外,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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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基礎 。
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認同原告主張,認為聯邦政府應提供更多服務
及計畫,以及聯邦政府怠於與梅蒂斯部族在相關的原住民族權利上,與
原告進行協商或締結條約。
最後,關於原告訴請作成的第二及第三項聲明,由於本院在其他相
關案件中已處理過,因而已不具審理之實益(practical utility),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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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受理此二項聲明 。
伍、本案評析
本案在加拿大社會,是一項備受關注之案件,並涉及到加拿大政府
過去對原住民族所實施同化及隔離政策對原住民族個人所造成創傷之療
瘉及損害之補償。本案在第二審上訴判決,法院認為具備梅蒂斯人之要
件,除了對身為此族人之認同及具備此族人之血統外,仍須具備「被梅
蒂斯社群」所接納的要件才具備。但對於因為加國政府過去實施同化政
策,被迫離開其原生家庭的原住民兒童,許多與其原生父母及部落已失
89 Ibid, para. 48.
90 Ibid, para. 49.
91 Ibid, paras 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