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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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定「印地安部族、為印地安部族所保留之土地」中所稱之印地安部

                  族。
              二、聯邦政府對梅蒂斯部族及無身分印地安部族負有信託責任
              三、梅蒂斯部族及無身分印地安部族人有權利,被聯邦政府以善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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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體的基礎上,透過其選擇之代表,與之進行諮詢及協商 。
                被聲請方(加拿大政府)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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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所提出的三項聲明主張,都不應該授與 。
              肆、法案見解


                一、關於梅蒂斯人及無身分印第安人,是否為 1867 年憲法第
                     91 條第 24 項所包括。

                  由於在現今加拿大社會,對於梅蒂斯人或無身分印第安人,並無共

              識也無此需要。文化及種族上的標誌,並不能有助於形成一個清楚的界
              線。但「梅蒂斯人」能指稱歷史上在曼尼托巴(Manitoba)紅河屯墾區
              上的梅蒂斯社群,或做為指稱那些歐洲移民與原住民祖先通婚後所生後
              代的一般用語。有些白人與原住民混合血統的社群自我認同為梅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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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有些認為是印第安人 。而無身分印第安人(non-status Indian)定
              義上的界線也是模糊的。身分上的印第安人(Status Indians)係指,在

              1985  年印地安法下,被聯邦政府承認並登記者。因此,無身分印第安
              人就是那些依據該法無印地安身分者,或從未被聯邦政府承認為印地安
              的混合社群成員。他們有些密切的認同其印地安血統,但其他的認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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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蒂較能呈現其混合血統之背景 。
                  然而,定義上的模糊仍無法不對這兩個群體是否屬於憲法 91 條第
              24 項之範疇予以認定。本案同意前二審法院自歷史、哲學及語言脈絡所
              確立的,憲法 91 條第 24 項所稱的「印地安部族」包括所有原住民族,

              74  Ibid, para. 2.
              75  Ibid, para. 10.
              76  Ibid, para. 17.
              77  Ibid, par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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