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51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謂「依法裁判」,所稱之「法」,不僅是指「國家法」,亦應含括「部落

              法」(原住民族傳統規範)。換言之,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概念,與現行
              國家法係基於個人主義的立法精神,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司法機關如何
              透過「法律的文化解釋」(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law),調和其中的差
                                                      67
              異,雖屬不易,但仍是無法規避的問題 。總之,在不違反「依法裁
              判」的憲法精神下,納入「部落法」的思維,更能體現保護原住民族權
              益,並糾正過去不正義所產生的謬誤。
                  原住民個人涉及犯罪時,我國司法機關雖已援引國際人權保障以及
              多元文化的觀點,但此與肯認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如傳統領域),仍有
              不同。換言之,原民個人涉及犯罪時,司法機關如何審理及判決,僅涉

              及原住民個人,而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重新建構族群與土地的關
              係,則仍有待司法權更進一步討論、省思。以傳統領域之爭議為例,在
              司法程序上,回復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集體權利,其困難程度遠高於對
              原住民個人是否犯罪的審理。其原因在於國家法律看待土地的觀點,與
                                                            68
              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認知,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首先,基於資本主義
              所設計的國家法律,認為土地是一種「商品」(commodity),土地所能
              產生之孳息,當然必須含括在內,且均屬市場交易的標的。但是,原住
              民族認為土地是孕育族群生命的資源(resource),此項資源如同空氣、
              海洋一般,不可能屬於特定個人所有而成為一種商品,甚至進行買賣,
              從部落文化的觀點而言,利用土地資源的權利,是屬於全體族群所有而

              非個人。可見在國家法制下,私人對於特定土地已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權
              利,但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則有其文化歷史上的管領權,兩者之間如



              67  美國學者 Naomi  Mezey  即提出「法律即文化」(law as  culture)、「文化即法律」
                (culture as law)的論述,並認為如果能跳脫傳統的法律解釋方式(尤其是文義解釋),
                 並透過「法律的文化解釋」(cultural interpretation of law)的理念,對異質文化進行深
                 度的描繪,找出文化解釋的可能空間,那麼將有助於理解文化與法律的互動關係。See
                 Naomi Mezey, Law As Culture, 13 Yale J. L. & Human. 35-67 (2001).
              68  例如:在游牧社會不需要對土地投入勞動與資本,但是對於在游牧地點飼養的家畜,
                 則必須投入勞動與資本,則對游牧民族而言,權利的觀念會出現在家畜而非土地。此
                 與資本主義社會將土地社為重要權利客體的思考方式,截然不同。請參見:加藤雅信
                 著,鄭芙蓉譯(2012),所有權的誕生,頁 68-69。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