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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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際原住民族重要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與建議」,該研究係「透過深入之田野研

              究與問卷調查,探討當代臺灣原住民族對於其傳統領域之所有權歸屬與
              使用權行使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同時對於這些問題提出相關之政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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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該研究除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政策問題外,亦提出 7  點具體
              建議,其中第 5  點為「全面性的檢視與修改現行法令中,與原住民族

              土地及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法令產生衝突之條文,使得過去幾年來
              修訂的原住民法律政策不再窒礙難行」。第 6 點為「尤其,現行『國家
              公園法』應盡速參酌國際如加拿大與澳洲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管理國家
              公園的案例,並考量臺灣之特殊性進行修法。本計畫強調,位於原住民
              傳統領域內的國家公園需以朝向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管理之方向為主要

              修法內涵,落實原住民傳統領域內資源永續利用及參與經營管理之原
              則。至於共同管理之方式,宜由原民會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推動,國家
              公園所在地鄰近之原住民社群代表以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學者專家代
              表組成最高權責之『共同管理委員會』,現行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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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業務之執行 」。觀察上開中研院關於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所
              提出之政策建議,仍是以國家法為論述中心,而提出「儘速修法」、「借
              用外國法經驗」等觀點。然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ot’in 案,則是肯認
              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主權,並未隨著國家主權之建立而消失,原住
              民族主權與國家主權是「繼續」、「同時」存在。故「傳統領域」是原住
              民族跨越時間界線的主權展現,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ot’in 案所提出

              之見解,值得作為我國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二、理應退讓的國家主權

                  如前所述,歐洲殖民者遠渡重洋到達美洲大陸之後,為了佔領原住
              民族土地,必須取得其正當性之論述,而「不平等條約」及「無主地理
              論」、「發現理論」,變成為殖民者佔領原住民土地的重要法律工具。但
              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原住民族就成為歐洲殖民者「合法取得土地」的受


              61  紀駿傑、陽美花(2010),〈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與建議〉,《台灣原住民政策變
                 遷與社會發展》,黃樹民、章英華等編,頁 466。
              62  同前註,頁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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